美国外贸法对劳动就业权的保护及其启示
2012-08-15陈业宏黄媛媛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陈业宏,黄媛媛
(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我国外贸关联企业容纳了大量的职工,他们的劳动就业权常常受到国内和国外两方面的侵害,对来自国内的侵害,我们可以运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予以防范,而对来自境外滥用新旧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等“贸易因素”导致的就业权侵害,必须动用外贸法来予以保护。这一点在非经济危机时代非常必要,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时期尤为重要。美国是利用外贸法保护劳动就业权的典范,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一、美国外贸法保护劳动就业权的主要内容
从1789年《麦迪逊关税法案》开始,美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外贸法法律制度保护劳动就业权。尤其是《1962年扩大贸易法案》、《1974年贸易法案》和《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在保护“工人权利”方面有重大的突破。《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汇编了以《1974年贸易法案》为主的所有外贸法法律法规,其体系健全、内容完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美国工人的劳动就业权:
(一)将“促进充分就业”列为与国家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立法宗旨
《1974年贸易法案》通过“国会目的陈述”规定了六项宗旨,第1项要求“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通过公开、非歧视的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和外国的经济关系”,第4项规定“提供适当的程序,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并帮助产业、厂商、工人和社区对国际贸易流向变化做出调整”。①其他四项立法宗旨也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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