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的法律思考及其应对措施
2012-08-15马忠法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马忠法,张 啸
(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8)
在大规模战争逐渐远离人类的今天,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冲突给人类带来新的考验。当下,气候变化已给人类带来很多灾难,而其引起的冲突也给人类带来局部战争。①对此,国际社会在积极寻求解决这种冲突的路径和策略。其中,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峰会前,诸多国家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最能表明人类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决心。此后,里约热内卢会议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具体阐释了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1997年《框架公约》第三次成员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通过了里程碑式的《京都议定书》,为减排义务得到履行打下了国际法基础;2005年2月16日,其生效使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在2008-2012年义务的履行成为现实。
但在这个过程中,《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各成员方之间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止,特别是美国2001年自小布什上台明确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后,发展中国家是否承担减排义务成为历次成员方大会(以下简称COP会议)斗争的焦点,而技术转让和开发议题时而被重视,时而被忽略。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根本分歧,本世纪以来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没有形成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以至于本就没有很好得到执行的《京都议定书》在2012年以后也面临着终止的危险。幸而经过艰苦谈判,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11日在南非德班召开的COP17会议(比预期会议时间多开36个小时)不仅使《京都议定书》获得了有保障的第二承诺期,同时也为今后建立一个更加广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机制的谈判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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