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出抗诉为民事案件中止执行的充分条件
2012-08-15姜仲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程序
姜仲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论提出抗诉为民事案件中止执行的充分条件
姜仲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综观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进程,作为审判监督和执行两个重要程序制度交叉组合契合点的人民检察院抗诉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之间,却始终并未建立起必要且合理的衔接规范,造成司法实践中操作争议和适用分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可知,抗诉的效力是必然启动再审程序。而无论启动原因如何,只要最终人民法院决定再审,通常情况下,其自然的伴生效力即包括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可见,依抗诉的提出而中止执行不是否定或突破再审功能与制度,而正是贯彻和彰显再审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抗诉;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中止执行;充分条件
一、问题的提出
(一)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①作为本文撰写基础的法典系2012年8月3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门设置有“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但在下设条文中频繁使用“再审”一词,理论上即出现了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关系的命题。有认为二者同宗同源,仅称谓区别而已[1];也有认为二者包容关系,前种后属的逻辑[2];还有认为二者因果关系,前因后果的逻辑,但因果之间存在有因无果的可能[3],即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未必进入再审审理,如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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