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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证据规则之评述

2012-08-15王晶

王 晶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意见证据规则之评述

王 晶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意见证据规则是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立法上对意见证据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合理运用,是准确价值的合理要求,同时也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体现。司法实践中的意见包括外行意见与专家意见,而意见证据规则的适用对象主要针对外行意见,即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外行意见因为其本身不具有可采性而被排除使用。针对全盘否定适用意见证据的司法现状,以讨论意见证据在特定情形下的可采性标准为基点,是明晰与规范意见证据规则的关键所在。

意见;事实;意见证据;可采性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证人证言都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形式予以适用。而对于证人基于直接呈现于其感官之上的事实的推论,即意见是否直接适用于诉讼程序,各国所持的态度不同。我国也仅仅承认证人根据其亲身经历的事实所作的客观描述和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使用,而对于外行意见,即证人根据其亲身经历的事实所作的推测和评价的效力则仅仅简单规定为一律排除,对于如何界定事实与意见而是否予以适用或排除则未给出明确的释析。

一、意见证据规则的一般内涵

何谓意见证据?麦克威(John Jay Mckelcey)认为,“证人基于其直接呈现于其感官之上的事实,推论系争事实存在与否,法律上称为意见,证人本于上述推论所作的陈述,称之为意见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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