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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方式之评析

2012-08-15两个证据规定相关问题研究课题组

“两个证据规定相关问题研究”课题组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401147)

检察机关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方式之评析

“两个证据规定相关问题研究”课题组①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401147)

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就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后,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用“五条八款”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现有检察机关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方式能否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应冷静客观地分析和评价,对可能存在的某些不足寻求实践解决及制度完善的路径与方法。

非法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证明方式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都无法围绕着控诉方证据的合法性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不仅如此,法庭几乎从来不对被告一方的此类申请作出专门的裁定,而最多在审判终结时的裁判文书中对此申请连同案件的实体问题一并给出裁判。当然,在更多情况下,法庭对被告方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都直接采取规避甚至严辞拒绝的态度[1]。可想而知,由此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屡有发生。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规定法院对非法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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