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表达与语言优化——以刑事诉讼法为域
2012-08-15莫湘益
海峡法学 2012年2期
莫湘益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重庆 401120)
法的价值表达与语言优化
——以刑事诉讼法为域
莫湘益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重庆 401120)
立法语言必须逻辑严谨地表达法的价值,法的规范类型和结构须与法的价值取向一致,条文的整体设计须契合法价值的生成环境。这些一般规训应为立法语言所遵循。厘清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结构及影响因素,对刑事诉讼立法的语言完善有指引意义。
刑事诉讼法价值;立法语言技术;程序性制裁
法的制定或修改,是协调多方利益、平衡多种价值的复杂过程。回顾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过程,社会各界对修正案草案的很多意见都是针对立法语言而提,不同语言的背后实为价值之争。这说明立法语言与法所要表达的价值之间,存在内在的紧密联系。如何从技术层面精心优化立法语言,使之更为合理地表达特定法律的价值追求,是值得立法者审慎考虑的重要问题。
一、价值表达对立法语言的一般规训
法律的功能,不仅在于为人们提供一套行为规范,更在于为人们创设和维护一种环境,以促使人们实现对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诉求。对于法在满足社会需要的过程中,必须承载和彰显的价值范畴,以及不同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学界见仁见智,观点不一。按照卓泽渊教授的观点,法的价值准则体系由法的基本价值准则和最高价值准则构成;法的基本价值准则至少包括生命、秩序、自由、平等、人权和公正,法的最高价值准则应当是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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