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渤海湾溢油事件为例
2012-08-15兰家丽
海峡法学 2012年2期
兰家丽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
环境侵权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以渤海湾溢油事件为例
兰家丽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
现行法律在解决渤海溢油环境污染侵权中存在着对康菲石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低、对因溢油事故遭受损害而提起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通过加重环境不法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制裁和遏制了环境侵权中不法行为人本人及他人类似行为的发生;其具有的私人诉讼机制,不仅有利于环境法治的社会化,还有利于环境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
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渤海湾溢油; 法律适用
一、引言
2011年6月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导致3345桶原油及钻探泥浆泄漏进入附近海域,致使污染海洋面积6200平方公里,其中劣四类水质海面超过870平方公里,[1]对渤海湾造成了严重甚至是毁灭性的海洋污染。该起事故不仅给渤海湾渔业等养殖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索赔应适用的法律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针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石油)溢油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如何适用法律?适用1992年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5条和第91条的规定能否达到惩罚和遏制此类严重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目的?类似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