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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护历史与可鉴之处

2012-08-15

海峡法学 2012年2期

王 岳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美国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护历史与可鉴之处

王 岳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通过介绍美国自殖民地时期至今精神病治疗的发展历史,归纳了大部分通过立法而特别保障的精神疾患之各项“权利”,进而结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提出《草案》关于精神障碍患者各项权利的修改建议。这包括建立入院权利告知制度,并应补充或细化精神障碍患者通信和探视的权利、知情同意的权利、劳动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治疗中受最少限制的权利、拒绝治疗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参与选举的权利、隐私权和定期得到审查的权利。

精神障碍患者;精神病;权利;强制医疗

一、美国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护的历史、发展

(一)美国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护的早期历史

在美国的殖民地时期,对精神疾患及其治疗和权益服务没有规范的认证。实际上在当时,许多精神障碍患者被认为是受了女巫的蛊惑或者他们自己就是女巫,因而会被移交给教会进行审判和惩罚。之后不久,人们不再将精神障碍患者流放或驱逐到农场边缘的小窝棚或者是相邻的城镇里,而是由乡镇的官员送到一系列大型的县级资助和运营的机构中:如救济院(负责收留流氓和无赖),贫民所(收留穷人和寡妇等)以及教养所(负责收留醉汉和扰乱秩序的人)。实际上精神障碍患者待在这些机构里的时间会更长,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被关禁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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