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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假释条件比较研究

2012-08-15刘夏

海峡法学 2012年2期

刘 夏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海峡两岸假释条件比较研究

刘 夏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海峡两岸的假释条件在刑种条件上基本相同,但在刑期条件、实质条件与消极条件上存在重大差别。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未成年罪犯有假释所需最低刑期的特殊优待;要求假释的实质要件为“有悛悔实据”,并有较为完善的判断标准与操作措施;也未将累犯完全排除于假释对象之外,而是对重罪三犯者禁止假释。我国大陆假释条件的完善可借鉴上述经验,适当降低未成年罪犯假释所需的刑期,适度限缩被禁止假释对象的范围,制定科学统一的假释评估机制。

假释条件;刑期条件;实质条件;消极条件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关于我国大陆刑罚结构调整与改革的争论已经成为理论热点问题。假释制度作为我国大陆刑罚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受刑人从监狱过渡到社会的桥梁,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一大的背景下,其作用必将更加突出。因此,对假释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关于假释制度也是历经多次修订,尤其是从1994年到2005年的四次修法中,竟然一次不落,这既和台湾地区目前实施的“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相关,也可见其适用之困惑与地位之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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