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的消灭
2012-08-15徐培译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徐培译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150010)
浅析物权的消灭
徐培译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150010)
物权的消灭在《物权法》体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物权的变动,但是对物权的消灭却未有完善、全面的规定,致使国家大量资源闲置,无法得到有效利用。通过对物权的消灭进行研究,以期探究物权的消灭对中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重要意义。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消灭;时效消灭
物权的消灭一直以来都是物权领域内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对其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同时,学术界也从未停止对其深层的探索。但是,为何我国《物权法》却将其“忽视”了呢?
一、关于我国现行物权消灭制度的反思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消灭有如下的相关规定:
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明确规定。立法者的本意可能是依据在同一物上,由相对人取得所有权,作为其反射的效果,使之前的所有人因此失去所有权的情况,称之为物权的消灭。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了三种情况:第一,为公共利益目的而强制征收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的情形。第二,因有效的法律文件而失去的所有权,作为相对方的所有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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