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执法裁量权
2012-08-15解永照张卫东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解永照,张卫东
(1.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2.南开大学,中国 天津300071)
论警察执法裁量权
解永照1,张卫东2
(1.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2.南开大学,中国 天津300071)
警察权力的最主要部分是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警察行使执法权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而执法裁量权是基于法律执行效果而赋予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必要选择权,但在现实中其行使状况却很不乐观,滥权情况突出。如何规范警察执法裁量权,防止其滥用,在执法裁量权和执法对象权利之间找到平衡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警察执法裁量权;职权定位;秩序服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社会活动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起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作用。基层公安执法机关更是关系社会基层安稳的强力抓手,直接和执法对象打交道。为了保障基层公安机关及其警察的执法效果,法律在很多具体执行方面留有一定的裁量余地,供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在执法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处罚手段和处罚力度。然而,制度设计上的良好愿望在现实中却遭遇了执行上的困境。现实中警察滥用执法裁量权侵害执法对象权利的情形屡见不鲜。如何规范警察的执法裁量权,对执法裁量权加以约束与规范,从而化弊为利,使其有效地发挥制度设计效应,关乎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执法效能。在国外,约束警察执法裁量权的理论与实践已经趋于成熟,建立了约束警察执法裁量权的机构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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