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涉诉信访的社会矛盾化解能力
2012-08-15宋心然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信访工作
宋心然
(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北京100089)
试析涉诉信访的社会矛盾化解能力
宋心然
(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北京100089)
涉诉信访作为当代中国一项特有的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被视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但是,涉诉信访处理纠纷和提供救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很难成为化解矛盾的手段,而极可能成为产生问题的途径,使“诉”与“访”形成循环,导致矛盾不断升级。
涉诉信访;社会矛盾化解;权利救济;纠纷解决
一、引言
涉诉信访作为当代中国一项特有的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被赋予了颇多期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信访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03年,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的总量为20636件次,同比增长 31.4%;2004年为 39763件次,同比增长92.7%;2005年为 40151件次,同比增长 0.98%;2006年为47142件次,同比增长17.4%;2007年为50258件次,同比增长6.6%;2008年为53945件次,同比增长7.3%;2009年为73496件次,同比增长36.2%。将2009年和2003年的上访数量进行对比,上访量已经翻了三番。
随着信访数量不断增加,它已越发成为政府部门和机关团体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被视为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渠道。但是,对于涉诉信访的纠纷解决能力,学者们也存在不同看法。姜明安教授认为:“它解决了少量的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但却对大量的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无所作为或无能为力,甚至引发出新的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1]那么,涉诉信访究竟能否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就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二、涉诉信访的概念
“信访”一词,是“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