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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实质内涵

2012-08-15王燕飞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理论

王燕飞

(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湖南长沙 410082)

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实质内涵

王燕飞

(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湖南长沙 410082)

近年来,我国犯罪学界对于我国犯罪学在国内本土发展的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其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见解众多,但是对于本土发展的实质或关键性的问题却缺乏理性思考和整体性把握。从深层次剖析,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核心内涵是:正确确定我国犯罪学的研究取向与研究重心,反思域外犯罪学理论知识与创造性本土建构,保持对当下犯罪现实问题的关怀并不断地进行科学解构。

犯罪学;犯罪学本土发展;国际犯罪学

我国犯罪学虽然自改革开放后渐次得到重视与较大的发展,但是在经过短暂的“繁荣”后却出现了众多问题[1],以致目前发展迟缓,难以纵深挺进。因此,如何推进我国犯罪学在本土得到快速发展,我国学界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众多真知灼见,如大量引介国外犯罪学的著作和最新研究成果、①参见靳高风著《刑事学的学科构建刍议——关于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的建设问题》,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7~48页;靳高风著《论中国犯罪学的学科建设与发展——以社会科学发展与西方犯罪学学科建设为视角》,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靳高风著《中国犯罪学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探讨》,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开展学科建设、②参见靳高风著《刑事学的学科构建刍议——关于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的建设问题》,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7~48页;靳高风著《论中国犯罪学的学科建设与发展——以社会科学发展与西方犯罪学学科建设为视角》,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靳高风著《中国犯罪学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探讨》,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进行专业规训、③参见靳高风著《犯罪学学科规训与中国犯罪学的发展》,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46~57页。积极展开现实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④参见陈兴良著《主编絮语》,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杜雄柏著《关于我国犯罪学研究出路问题的思考》,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2期。犯罪学的本土化、⑤参见马纾著《和谐社会与犯罪学的发展——我国犯罪学发展面临的几个问题》,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59~66页。犯罪学研究范式的转换、⑥参见王燕飞著《和谐社会与我国犯罪学的发展》,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与实践部门沟通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⑦参见莫洪宪,叶小琴著《加强研究成果转化 守护犯罪学发展的生命线——以犯罪学的学科地位为切入》,载《犯罪问题》2006年第2期。改善我国犯罪学的生成环境⑧参见皮艺军著《犯罪学研究论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6~326页。等等。然而,从总体上对其实质或关键问题却缺乏在宏观整体层面上进行深刻的理性思考。客观地说,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期所激发的高犯罪率以及如何有效地遏制犯罪的高压态势的现实需要,无疑为研究犯罪的学科发展提供了历史时机,但是在研究犯罪的学科群中,我国犯罪学作为外来引介的学问和后发展的学科,要得以在本土独立生存并有实质性的发展,至少要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⑨我国有学者提出:“中国犯罪学的发展应当:(1)推进犯罪学元研究,强化学科规范建设;(2)建立犯罪学学系,培养专业人才;(3)加强犯罪学的应用研究,促进理论犯罪学的发展;(4)充分发挥犯罪学基础学科的功能,促进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共同发展;(5)构建犯罪学学科群研究模式,推进以犯罪现象为中心的刑事一体化研究模式;(6)提升犯罪学在学科结构中的地位,推进犯罪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很显然,这无疑是提出发展中国犯罪学的蓝图,是非常全面与较为合理的。但是从其全文内容看涉及两个关键性问题的理解:其一是犯罪学发展的外在条件与实质条件的问题;其二是中国犯罪学的发展中犯罪学学科的发展与犯罪学研究的发展的关系定位问题。很显然,该学者更注重外在条件与学科发展问题,而对后者似乎欠缺深入思考,在笔者看来这应该是中国(我国)犯罪学发展的关键或根本,笔者正是从这个层面进行探讨的。在国外,有学者论及相关学科独立存在的问题,认为:“社会学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毫无疑问属于一门学科,原因有两个:其一是它具有一个被广泛公认的理论传统,其二是它在方法论上有一种严肃的态度,即以精密的方法论来指导研究。然而,真正确定这门学科的却是理论,因为正是理论,对社会学可以告诉其受众有关社会世界的种种内容做出了总结性的概括。”前者见靳高风著《思考与展望:犯罪学发展路径的选择》,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页;后者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著《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其一是形成独特的视角,对于现实问题做出自己独有的回答;其二是能够不断地“生产”出新的知识;其三是能够针对现实问题提供特有的解决问题的理论方案。①有 关这方面的论述可参见皮艺军著《犯罪学研究在刑事一体化中的功能与贡献》,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73~74页。根源于这种认识的基点与方向性定位,笔者试图在宏观层面把握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核心内涵与其精神实质。

一、正确确定我国犯罪学的研究取向与研究重心

犯罪学界大体上认为,犯罪学是一门经验科学,是一门事实科学,是一门关于社会或行为的科学。②F reda Adler Gerhard O.W.Mueller Wiilliam S.Laufer Criminnology third edition 1998 by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Incp6.正是这样,“经验的方法就迫使研究者更注重事实而不是评价。而且,即使在事实与自己的期望和观念相矛盾时,首先要准备服从于事实的力量”[2]。由此,这也就决定了犯罪学研究与域外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各个时期的社会发展状况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关联性,往往是其犯罪现实最为直接、最为敏捷的反应[3]。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犯罪学在长期流变中形成不同的研究取向以及学术关注的重心。如在18世纪,由于欧洲社会出现的客观政治形势,加之当时活跃的法国政治哲学思潮的有力影响,从而造成了古典犯罪学得以捷足先登的社会及学术的条件[4]。应当说,在这个时期犯罪学不仅对当时不公正的、黑暗的司法予以抨击,同时也为现代刑法学的型构奉献理论上和思想上的知识。古典犯罪学的创始人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痕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风度,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5]而到19世纪,随着西方社会向法治化社会的迈进,近代社会学与其实证主义倾向以及社会统计学、心理及人体测量学、临床精神病学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中大量犯罪特别是累犯的出现[6],使得犯罪学以实证科学的方法转向于研究犯罪人,其知识贡献恐怕更多的是在对犯罪人的心理的矫治和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的处置等方面。与此相当时期,从当时社会的巨变所激发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的现实中,分析当时激增的犯罪现象,也成为犯罪学者热衷研究的路径,其思维的维度直接指向对新的秩序和制度的建构。及至当代,犯罪学形成了多元化的研究取向,但是从其学术的传承和关注的问题的重心看,大体依然不外乎以下走向:其一是关注社会变迁对于犯罪的影响,试图为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的革新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如激进的犯罪学派、失范理论等。其二是关注司法运行对于犯罪的影响,试图在完善司法体制、司法运行的环境以及防止再犯等方面做出努力,这可以说源起于标定论,后发展成形形色色的冲突派犯罪学,甚至产生了相关问题专门研究的法务学等。其三是关注犯罪以及犯罪人,从而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提供理论支撑,在这方面的研究有犯罪心理学派、犯罪人类学派等[7]。问题是,在我国这一特定时期,我国犯罪学应如何确定研究取向与范围,才有利于我国犯罪学研究贡献出自己独特的知识,从而推动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呢?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

1.科学确定我国犯罪学研究取向。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有学者指出:“因为犯罪学本身就是‘杂种’,国际上以犯罪原因论为主线的犯罪学研究也在被‘边缘化’。目前中国的犯罪学要发展,在容纳不同领域学者的基础上,关键是要为自己找到一个‘根据地’,作为将中国犯罪学引向深入的突破口。是不是可以参考国际上的做法,比如我们是否也可以以刑事政策,或犯罪社会学为我们研究的根据地,然后向其他学科延伸。这可能是中国犯罪学能够迅速发展的重要切入点。这可能是我们走出犯罪学研究困境的一种明智的选择,并且能与国际犯罪学的前沿研究相接轨。”[8]另外还有学者也有相似的观点:一方面倡导展开对具体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从而在犯罪学领域取得更多具有现实性、建设性的理论成果[9];另一方面又指出犯罪学应该改变“无国之王”的状况,应当把王国建立在刑事法的领地内,然后再向外扩张。因此,犯罪学家首先应当是刑事法学家。犯罪应当从规范与事实两个视角加以把握,唯有如此,一种规范与事实的二元的犯罪理论才是可期待的[10]。笔者赞成上述学者的观点,这实质上大体涉及从国家形态的层面对犯罪学的价值归属进行宏观把握的问题:是坚持犯罪学价值归属的刑事政策③关于刑事政策有很多含义,这里采取我国有学者使用的“犯罪学的归属意义上”的含义。参见王牧《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页。或社会政策一元论还是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二元论的立场?应当说,何种抉择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而是现实的需求所决定的。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当下治理犯罪的需要大致决定了对于我国犯罪学的价值归属问题应该坚持二元论的立场。其原因是:一方面,我国当前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的转变促使了犯罪的快速变化与增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犯罪率的激增是社会结构矛盾和冲突的表现形式[11]。在这种形势下,显然更需要从社会结构、制度层面来思考宏观调控犯罪问题,以稳妥地处理好社会改革、发展与犯罪的合理关系,而这正需要犯罪学提供现实的理论方案和从制度层面控制犯罪的具体知识。事实上我国目前所提出的综合治理以及政法委等机构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表明社会对于这种知识的需求。①笔 者曾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与谢勇教授共同提出了一个分析的理论框架。参见谢勇,王燕飞著《犯罪学中的社会结构范式解析》,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1页。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犯罪问题,在实行刑事法治的社会背景下,需要不断地、敏捷地对于新出现的犯罪、急剧增长的犯罪率做出相应的、快速的刑事反应。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犯罪的惩治力度和策略上能够合理地调配、科学地把握,对于罪犯的有关惩治、改造以及重返社会等问题应该实事求是、符合人道主义等等,这些大体上都需要犯罪学贡献出有关刑事运行方面的各种知识。很显然,现实的价值需求大体决定了我国犯罪学展开对现实问题研究的两种主要取向:第一种为社会犯罪学研究取向。这种研究取向在19世纪动荡的欧洲由迪尔凯姆等学者所开创,其中,迪尔凯姆提出的“犯罪是社会失去统一的道德规范,失去相应的有效交流过程的结果”[12]的失范理论影响甚巨。之后,在20世纪初,由于美国社会里发生着迅速变化,提供了用社会观点来看待犯罪问题的背景条件,因此对以往只看到个人因素的倾向进行了矫正,虽然这种矫正程度没有使其针对政治、经济的以及财富分配方式等根本的上层建筑和统治制度,但已经使犯罪研究的注意力转向了社会条件。基于此,这种研究取向一度在美国占了统治地位[13]。很显然,在我国进行全面改革及社会急剧转型的背景下,展开社会犯罪学研究,不仅如前提及为现实所亟待回答的问题,而且也是现实所能为的,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改革提供来自犯罪学研究的制度、政策层面的理论参考维度,并不是传统意义上对现实制度、政策的简单抗争以及构成对国家统治的潜在威胁。正是这样,我国犯罪学界确定这种取向研究将大有可为。第二种为刑事实证研究取向。“犯罪学的研究,不但为刑法学提供确立价值观念及规范所需基本知识,且更提供为树立防止犯罪对策应备之必要知识。申言之,犯罪学的研究,足可影响刑法学之基本思想,促进新理论之发展,指示刑法修正之新方向,使刑罚诸制度更确实地发挥遏制犯罪之效果。”[14]很显然,犯罪学要实现这样的价值,首先就要展开刑事实证研究,从现实中发现问题,获得知识,以达其效果。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研究取向,不能进行狭义理解,仅仅认为是刑事案件的统计分析,而应该包括丰富的内容。其实,在国外尤其是美国大体展开了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如法务学研究、刑法社会学研究、案件社会学研究等等。②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可以参见(美)莱克著《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美)唐·布莱克著《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Freda Adler Gerhard O.W.Mueller Wiilliam S.Laufer Criminnology third edition 1998by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Incp 367-473.另外如(苏)斯皮里多诺夫著《刑法社会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而在我国,展开这方面的研究,不仅可以涵盖刑事运行的犯罪学研究、犯罪化与去犯罪化的过程分析,而且也包括规范刑法的社会学分析、刑事司法与社会互动的运行机制探讨等等。可见,这种刑事实证研究取向大体能够较为全面地显示出我国刑事法治的状态及其存在的缺陷和努力完善的方向。

2.科学确定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心。对此问题,关键的一点就是我国犯罪学研究重心的确定不应受到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与左右。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研究的关注点大体上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其一是对西方犯罪学学术前沿的跟踪或尾随。这也就是说,将域外主要是西方所研究的热点和关注的问题代替我国犯罪学的主要学术关注点,进行相同或相似问题的探讨,以展示自己学术研究的国际前沿,没有注意到“社会处于不同阶级,必然有不同的学术关注”[15]。更有甚者,是对西式话语霸权地位的推崇,可能遮蔽了我国现实中发生的极具学术研究价值的具体问题,从而导致了对我国特定的时期犯罪问题的特质性研究的缺失,在一定意义上葬送了我国犯罪学本土化的学术贡献的生命[16]。很显然,以这种对外看而不对内看的态度来确定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心是非常不正确的。其二是受我国意识形态或政治方面的影响来确定学术增长点。有学者指出:社会中对于犯罪的理解存在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是舆论的层次;第二层次为官方机构的层次即审判、警察以及一般地说,所有负责公共安全和刑罚执行机构;第三层为一种对犯罪进行批判性研究,同时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提出或推行某种政策的层次[17]。很明确,第三层的犯罪学的研究是一种对犯罪问题的学理认识,它具有独创性,不媚俗,也不屈从于强权。正是这样,我国犯罪学的学术关注点,既不是为服从一定时期政治需要所进行注释的各种现实,也不应该是响应意识形态所号召的某种政治指向[18]。如果犯罪学的研究重心由意识形态或政治因素的导向所决定,那么在一定程度上犯罪学也就沦为政治的奴婢,不再是一门科学了。更进一步说,我国犯罪学的研究重心也不能跟着国家政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指挥棒”转:国家一时重点打击什么犯罪,犯罪学就研究什么犯罪;国家一时采取什么惩治举措,犯罪学也就研究什么对策。很显然,这种犯罪学研究过分地依从官方需要,其自主性也就不同程度地丧失了,最终可能导致研究方向的迷失以及减损更富有实践价值的犯罪学知识的含金量。总之,科学确定我国犯罪学的研究重心,大体上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是重大的社会问题所引发(显示)的犯罪。在我国社会转型与社会发展中,激发了众多的社会问题[19],其中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在空间上涉及的范围广大,在时间上已经延续很长时间,在危害程度上已经影响到相当部分或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秩序,并且错综复杂、根深蒂固,大体演变为社会毒瘤[20]。这种重大社会问题所引发(显示)的犯罪不是个体病态的反映,而是社会病态的表征,不能仅靠刑事惩处,更需要从社会层面进行“结构性”治理。具体类型大体可以分为:结构性社会问题所引发(显示)的犯罪、变迁性社会问题所引发(显示)的犯罪、越轨性社会问题所引发(显示)的犯罪[21]。在当前现实中,具体表现的犯罪行为为:经济犯罪、法人犯罪、有组织犯罪、职务犯罪、青少年犯罪、农民工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等等。①我国有学者提出我国犯罪学值得投入力量研究的几类违法犯罪行为即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社会丑恶现象。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3~218页。第二是我国社会中出现的独特的犯罪问题。在我国由于社会的特质所决定,出现了一些独特的犯罪情形,这些是其他国家可能没有发生的或不存在的,因此是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心。这样一方面可以认识到我国犯罪问题的特质性内容,从而为我国解决犯罪问题提供来自实践的、有益的经验知识;另一方面可以生产出域外难以产生的、我国本土特有的犯罪学知识,从而在一定意义上丰富国际犯罪学的内涵。在现实中,这些犯罪问题大体上为:与我国民族关系有关的暴力犯罪问题;与我国传统人情关系交织在一起的腐败问题;我国社会转变过程中的制度性腐败问题;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传销违法犯罪问题等等。

二、反思域外犯罪学理论知识与创造性本土建构

从总体而言,我国犯罪学的本土发展意味着适合我国犯罪研究的知识体系在我国最终建立,并能够满足我国社会实践的需要。然而,我国犯罪学,其知识大体是生产于域外而非我国本土,因此尚需要本土化。很显然,这就需要系统地、透彻地理解西方犯罪学的各种理论及其方法,并有意识地进行反省与批判,从而进行整体性、体系性的移植和借鉴并创造性地运用,在我国本土上建构起我国犯罪学的理论知识。具体而言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于域外犯罪学的各种理论、方法等知识进行整体性理解,并进行反思、批判、验证,使其适应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需要。很明显,想要达到这一最终目的,应该在如下两个方面展开工作:首先,对域外犯罪学理论知识的整体性理解。在我国犯罪学界,有时对于域外犯罪学的各种理论知识缺乏系统、全面的理解,因此在接受、移植、运用中就出现了问题:或者仅对理论的主要观点做简单的介绍,从而难以对其实质内涵予以把握,缺乏解释现实问题的运用价值;或者对于理论知识的实证操作性机制没有全面了解,从而不能现实证实或证伪,沦落为“地方性知识”,不具有普遍性[22]。要对此加以防止或解决,就需要对域外的犯罪学理论、方法等知识进行完整的理解与掌握。这里所谓的完整就是对域外理论知识的整体大致划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犯罪学理论知识生成的社会背景。这大体包括犯罪学的理论、流派学说、专业话语体系等内容是在什么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所表达的时代的现实意义是什么,生活中迫切需求的关注焦点内容是什么,同时当时的科学能力、知识的具体状况怎样等等。第二个层面是犯罪学理论知识的形成过程。这主要包括犯罪学的理论等是如何形成的,在现实中建构、检验的过程,与其他理论或知识的传承关系,所采用的方法论与具体方法,主要测量量具等等。第三个层面是犯罪学理论知识所涵盖的具体内容。这大体包括理论框架,基本概念,核心命题,主要观点以及其内在逻辑关系等等。很显然,从这三个层面综合、立体地理解域外的犯罪学理论知识,无疑将有利于更为准确地把握与运用。其次,对于域外犯罪学知识的反思性考量。这包括的主题相当多。其中一个主题是:对于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论与具体实证方法进行反思。当然这种反思主要是针对我国社会实际来进行考量的。在域外特别是西方犯罪学中的美国犯罪学,在长期的实证研究中,已经形成了一套实证研究的科学化方法知识体系,但是这是从美国社会中总结出来的,在我国当前社会中运用其会存在什么局限,如何弥补其存在的不足等,这些我们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和积极地探求。比如在犯罪学研究方法论的理论预设中,在我国当前是坚持犯罪唯名论抑或犯罪唯实论的立场?坚持这两种立场本身在我国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各自存在的优势和不足是什么?又如在社会的认知模式上,以西方的社会为模型可以将其社会图像概括为:社会是一个有机体,社会如同战场,社会过程其实就是公众的抉择过程、社会是一个不受人支配的自然过程[23]等,这种西方经验的认知模式在我国有什么不足?如果不足又怎样对我国当前社会做出实质性的判断?至于在具体的犯罪实证研究中的方法如调查问卷法、访谈法等在我国社会中,其科学程度怎样,则更要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做出细致的分析。在这方面有学者进行了具体分析,笔者不再重述。①参 见叶启政著《社会理论的本土化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另一主题则是:认识到域外犯罪学理论知识具有语境化、建构性的特征。这也就是说,域外尤其是西方犯罪学的理论知识是以西方研究者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为对象、并通过特定对象所建构的,既包含了普遍性,又包含了大量的特殊性、个别性、偶然性,从而不具有普适性。目前我国犯罪学界在对待西方犯罪学理论的态度上过于轻率,将其奉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往往进行无社会背景的分析,停留在解说层面,甚至生硬地照搬或简单地套用,结果谬误迭出。个中原因便是缺乏对西方犯罪学理论知识进行批判性的质疑,对此,笔者曾给予了批评。②参见王燕飞著《犯罪研究方法论与犯罪学的发展——读〈宏微之际:犯罪研究的视界〉的思考》,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5年第6期。

2.创造性地运用、贡献出我国犯罪学理论知识。如前提及,对于域外的犯罪学理论知识,我们除了谨慎地对待、反思外,更为重要的是应该利用其丰富的理论资源,创造性地本土运用、贡献出我国犯罪学理论知识。为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赋予域外理论知识本土特质性的具体内涵。域外犯罪学的理论知识是在域外经验基础上总结、抽象出来的,其解释框架、概念、范畴与命题都是建立在其本土的事实基础上的,有着自己的具体图式,但是显示出的却是“抽象的定在”,因此就应该在我国现实运用中,联系实际进行创造性思考,赋予其我国本土的特质性的具体内涵,使其具有丰富、圆润、具体的定在物,使其在我国犯罪学中不是以无特定具体内涵的抽象概念范畴、原则、原理等形态而存在。很显然,此项工作实际上涉及有关犯罪学本土化的问题。这其中需要特别处理好几对相关联的关系:“第一,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研究规范、通则与逻辑的普适性的关系;第二,实质理论的特殊性和形式理论的普适性的关系;第三,归纳性概念的特殊性与分析性概念的普适性的关系。切不可借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而否认研究规范、通则与逻辑的普适性,借实质理论的特殊性而否定形式理论的普适性,借归纳性概念的特殊性而否定分析性概念的普适性。当然,承认研究规范、通则与逻辑、形式理论和分析性概念的普适性,并不意味着可以对这些方面的因素生搬硬套,它们也有一个如何与本土社会的实际相结合的问题。”[24]可见,对于有关域外犯罪学理论知识,在承认其普遍性的同时,也应该结合我国实际理解其特殊性,即赋予其本土特质性内涵。其次,充分利用域外犯罪学理论知识的丰富资源,在我国现实大熔炉中提炼出新的概念、范畴或命题。客观地说,域外犯罪学尤其是西方犯罪学经过了100多年的历史演变后已经积累了“用之不竭”的理论知识,因此这将是发展我国犯罪学的资源宝库,应该充分利用。比如,我们可以将域外犯罪学的解释框架,具体运用到我国社会现实中,在此基础上提炼出新的理论架构;受西方犯罪学的工具性概念启发,可以在我国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发掘出新的更具有解剖我国社会实际的工具性概念;以西方犯罪学的某一理论为参照,结合我国犯罪的实际,可以提出更具有我国现实价值的犯罪学的理论等等。很显然,这种利用与提炼不仅是在推动我国犯罪学的发展,而且也是在丰富与扩展国际犯罪学的内涵与外延。再次,积极地探求、建立共同性的、一般性的理论知识体系。在一定意义上,域外犯罪学的理论知识大体上均是地方性的知识,尤其是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往往导致难以进行深刻的理论抽象与认识[25],表现就更为明显,因此,在创造性地运用域外犯罪学的理论知识时,就应该积极探求其所具有的共同性、一般性的问题,以提升犯罪学的理论知识。在现实中,我们大体上通过验证,可以证实域外理论的真理性的部分,同时可以明确存在的不足或缺陷;通过试验可以了解理论、原理等所具有的解释力与科学性等等,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总结、归纳,予以提升、抽象,从而大体解决犯罪学理论知识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26]。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传统犯罪学理论一直被诟病为‘散漫的论述型理论’,概念多但说服力弱,想法有创意但结构模糊松散”[27]的缺陷,而且也有望为我国犯罪学建立起更为深刻的理论知识体系。

三、保持对当下犯罪现实问题的关怀并不断地进行科学解构

我国犯罪学界中,由于研究者学术规训的原因,其主流性的研究表现为“法学用语、法学的思维和法学的结果”,在这种话语体系和思维模式下,犯罪学的研究或在抽象的逻辑层面进行激烈的思辨论说,或对于某类新型犯罪的概念进行不断的“炒作”,或津津乐道于域外犯罪学理论,或忙于在严打后惩治犯罪活动所取得成绩、经验的总结上,鲜有亲自深入社会、直面现实进行实证研究的,其结果往往遮蔽了对于社会中正在发生犯罪现实的关注[28]。因此,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首要的就是要克服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坐而论道的“哲学化倾向”的学术传统[29],到我国社会实际生活中去进行研究,以实现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历史使命:立足我国正在发生的社会事实特别是重大社会事实的实际,分析我国犯罪现象在当前社会中的含义,在此基础上不断建构我国独特的犯罪学理论。这是犯罪学在我国本土发展取得实质进展,并能屹立世界犯罪学学术之林的根本所在。①犯罪学本土化不是使犯罪学的研究区域化,或发展后拿来与西方犯罪学相抗衡。正相反,它是使得我们的犯罪学家的努力能够被纳入世界犯罪学的体系之中,为人类的文明,于西方文化传统之外,提供另一条可能的理解与诠释途径。相似的论述可参见叶启政著《社会理论的本土化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犯罪学学者应该深刻地认识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特质,剖析其与西方社会所存在的差异性,洞悉我国社会的这种特殊的转变过程中正在发生的社会事实,在此基础上分析和探讨各种衍生的犯罪现象,揭示出其在当前社会的含义,不断地进行科学解构。应当说,本土“独特”理论的生成,主要就在于对生成其理论的社会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有着与其他社会事实不同特质的认识程度,对这种特质揭示得越深刻、越全面,其理论也就越能够反映出本土的特色,其价值也就越高。可见,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化状态,犯罪也随之处在变动之中。我国犯罪学研究应该挣脱一种研究进路、一种认识模式的思维定势的羁绊,杜绝以老眼光看待问题的习惯,保持理论研究的开放性,随时调整自己的思路,不断地进行科学解构。具体而言,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充分利用本土资源,全面关注社会现实,发掘、提炼、形成具有解释力的本土话语。随着域外特别是西方犯罪学理论的传入,我国学界对于我国犯罪问题的研究,大体上会运用域外特别是西方犯罪学的学科话语、范式进行分析,这无疑会提升我国犯罪学的研究水平,然而这在不同程度上也是为西方犯罪学的理论框架、概念、范畴和命题进行中国注释[30]。面对这一问题,我国学界有学者提出深刻的见解:“长期以来,一种被称为社会及行为科学的研究框架和角度是由西方人设定的,当然他们的这种设定既不是一贯到底的,也不是一朝一夕的工夫,而是经历了上千年的演变与锤炼,才得以逐步确立、传播、扩散,并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学术统治地位的。然而也就在这一单方面的吸取过程中,我们的研究视角理所当然地被西方人规定下来,我们的研究理路和方法被他们训练成一种程序,而熟练地运用这些程序就意味着我们获得了从事这些学科研究的资格证书。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样的程序化研究,一方面促使学者们研究的中国社会、文化、历史和人的心理与行为开始具有科学(客观性)或学科性的特征,许多研究成果是过去传统学术不可想象的;但另一方面有关中国人与中国社会的结构、特征等研究却并不因这一转化就变得越来越清晰,越来越具有说服力,在很多情况下反而越来越模糊,也越来越不符合事实。”[31]正是这样,我们在不排斥、不否定域外尤其是西方犯罪学研究的框架、视角、话语的基础上,还应该立足我国现实,从我国本土资源中提供另外一个新的理解的视角与诠释的途径。这种本土资源,不仅来自我国当下不断变动的生活实践以及如火如荼的惩治犯罪的司法实践活动,而且也来自我国古代治理犯罪的实践经验以及自古以来对犯罪认识、解释的丰富思想[32]。很显然,只要我们从中认真学习、潜心研究,就能够发掘、提炼、形成具有解释力的本土话语。

2.保持研究的开放性,在现实中不断地进行科学解构。无论是以西方的犯罪学话语知识为倾向对我国犯罪问题进行解构,还是利用我国本土资源对我国犯罪现象进行诠释,都需要保持研究的开放性,不可恪守各自研究的结论,排斥不同学理路径对问题的不同解答,更不应该因循守旧,将特定时期或特定环境下形成的理论教条化,奉若神明,而应在生动活泼、变化不定的现实中不断地进行科学解构,以保证研究接近“真理”。为此,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是应该防止我国犯罪学学术研究中的教条化、意识形态化的倾向[33],阻碍对于事物的不断认识。在我国学术研究中包括犯罪学研究中,往往将一种研究理路教条化,并推崇备至。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为直接的因素是:我国学术研究中往往对不同观点和思路缺乏应有的包容,研究者受“专科”知识训练的局限,视野较为狭隘,学术研究受功利影响等等。很显然,此种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出现教条化就曾给我国犯罪学事业埋下了危险的种子。直到现在,虽然有很大的改变,但是诸如思辨与实证统一、宏观与微观统一等貌似真理的教条化口号,仍然给我国犯罪学研究埋下了挥之不去的隐忧。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往往将一些研究结论、观点、主张、思想等视为权威并渐次上升到不可动摇的地位,成了“意蒂牢结”(Ideology),由此在社会中发生意识形态化的蜕变,成为一个近似政治性的是是非非判断、抉择问题,甚至简单地进行正确与错误的立场划分[34],这样的相关研究无疑就成为我国犯罪学学术研究的禁区,无人敢闯,最终导致我国对于现实中不断变化的犯罪问题不能够及时地、持续不断地展开科学研究。第二是要深入到现实中,用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我国当下的犯罪现象随着社会的转型而不断地发生演变,而且新的犯罪类型也在不断地出现,因此,我国犯罪学展开经验研究,首先是要深入现实,仔细地观察事物,在现实中发现问题,寻找提升我国犯罪学水平的“富矿”。其次是要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观察、看待事物,了解事物的发展变化以及成长过程,认真甄别事物发生的些微变化与呈现的些许差别[35],这样无疑会使我们的研究更加深刻、更加贴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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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tantial Contents of Domestic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riminology

WANG Yan-fei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Hunan University,Changsha Hunan China 410082)

In recent years,many criminological scholars have studied the local development of criminology and put forward a wide range of issues.However,there are lots of defects including unreal or irrational thinking,holistic grasp.For deeper analysis,the core substance about Chinese domestic development of criminology includes:to correctly define the research trend and focus of the criminology,to consider foreign theories on criminology and to create domestic construction,and to continue working on the practical crime problems and to continue the process of scientific deconstruction.

Criminology;Democratic development of criminology;International criminology

D917

A

1008-2433(2012)02-0023-07

2012-01-05

王燕飞(1972—),男,湖南新宁人,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教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法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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