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审分离的问题及路径
——从南京法院的视角
2012-08-15王亚明
海峡法学 2012年3期
王亚明
(南京建邺区法院,江苏南京 210004)
调审分离的问题及路径
——从南京法院的视角
王亚明
(南京建邺区法院,江苏南京 210004)
调审分离工作有其必要性,主要是提供了独立的调解程序空间,利于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在调审分离的节点把握上,还应考虑符合审判规律,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尊重当事人意愿,利于提高法官的综合能力及业务水平。因此,调审分离应从考核及分离机制上下功夫,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调审;分离;路径
引言
近年来,随着司法对调解工作的重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在这种主导思想下,我国的法院调解工作蒸蒸日上,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每年都有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上升,再审案件减少。但是,也应当看到,强调法院全程优先调解、一味注重调解的做法也带来了负面效应。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案件调解结束后事情不能了结,调解案件大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实效性没有明显地改善。[1]二是虚假诉讼恶意调解现象增多,影响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虚假诉讼往往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由于各地法院均要求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率,广大法官也热衷于调解,相当比例的民事案件通过法院调解解决。一些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也被调解结案,调解成为恶意诉讼的重灾区,有的法院因虚假诉讼调解而再审案件增多。[2]三是在调解优先的要求下,由于对调解政策把握不当,存在片面追求调解率、未遵循自愿原则、弱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软化了法律原则,使调解不符合司法公平正义的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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