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介入民间金融活动的原则和界限——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2012-08-15杨兴培刘慧伟
海峡法学 2012年3期
杨兴培,刘慧伟
(1,2.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中国上海 200042)
论刑法介入民间金融活动的原则和界限
——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杨兴培1,刘慧伟2
(1,2.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中国上海 200042)
民间金融活动是指民间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单位或个人为经济经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现阶段应加强金融行政立法,以规范相关活动,不能让刑法冲锋陷阵来弥补前置法的缺失和不足。民间金融活动中的非法集资从形式上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集资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社会公众的资金(主要指集资诈骗罪),对其认定应强调行为人的诈骗目的;另一类是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类行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也是目前刑法是否需要和如何进行介入的焦点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界限,其中关键也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犯罪对象不特定性”的规定内容。
民间金融;刑法规制;刑法介入;介入原则;介入界限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间金融以它的特殊优势:即社会成员私人间的相互信任、自发激励、辅助融资、资金互助等功能和低廉的交易费用、灵活便捷的融资机制与众多的市场特征、充足的资金供给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想象前景。然而,随着“吴英案”①等一些集资诈骗案的发生,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融资活动被推向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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