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台湾地区法院非讼裁定的认可与执行
2012-08-15张自合
海峡法学 2012年3期
关键词:效力
张自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北京 100720)
论对台湾地区法院非讼裁定的认可与执行
张自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北京 100720)
非讼裁定是我国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一类重要裁定,也是可被大陆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裁定中的主要类型。原则上,台湾地区法院的非讼裁定没有既判力,而大陆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对象主要是形成力,其中具有给付内容的,认可的同时赋予其执行力。由于台湾地区法院的本票强制执行裁定等非讼裁定无既判力,虽为人民法院所认可,也应允许债务人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非讼裁定;既判力;认可; 执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认可规定》)施行之后,为进一步规范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裁判文书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 5月14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认可补充规定》)明确了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对于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裁定的认可,适用该《补充规定》。由于台湾地区法院的裁定类型颇多,是否各种裁定均在认可之列,存在争议。曾有台湾学者认为,判决认可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诉讼、一事两判,台湾地区法院非讼裁定无实体确定力,不足以确定私权,应不予认可,[1]但大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多件人民法院认可非讼裁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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