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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中工程总承包模式相关方探讨

2012-08-15邓瑞振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2年10期
关键词:监理工程施工

□邓瑞振(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随着2011年中央1号文件的出台,水利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传统的施工模式已不能满足水利市场的蓬勃发展和需求,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国际通行的较为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在水利行业中得到了一定的推广及认可,但工程总承包模式中相关方关系与传统施工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别,在本文结合作者在近几年实施工程总承包中的一些经验,对水利行业中工程总承包模式相关方做了一些探讨和阐述。

1.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参建各方简介

工程总承包模式主要由以下各方构成参建主体:建设单位(业主方)、质监单位(质监方)、监理单位(监理人)、总承包单位(总包方)、施工单位(施工人)。

建设单位(业主方):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水利工程中经常成立单独的项目法人来执行该项职责。

质监单位(质监方):质监单位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其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现阶段的质监单位由建设单位(业主方)按项目归属管理原则报上级主管水利部门确定质监单位。

监理单位(监理人):指受建设单位(业主方)委托或招标确定的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其行为是社会化、专业化的,其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现阶段监理服务范围主要在工程施工阶段。

总承包单位(总包方):指受建设单位(业主方)委托或招标确定的具有相应总承包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其工作范围由总承包合同决定,其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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