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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中的八二宪法社会权条款

2012-08-15凌维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国家

凌维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比较法视野中的八二宪法社会权条款

凌维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宪法上的社会权,是指基于社会国家(福利国家)思想,为特别保护社会上的经济弱者,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而由宪法所保障的人权。作为20世纪之后兴起的第二代人权,它不同于18、19世纪时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只在消极地排除国家对个人生存及权益的侵害,即“自由权的基本权”,而要求国家积极地作为,建立相应的社会福利制度,并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使人民能享有符合人性尊严最起码的生活条件,进而能够追求其人生的幸福与快乐。〔1〕参见许志雄等:《现代宪法论》(第2版),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79页。因此,社会权是对国家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作为请求权),从而区别于以排除国家介入为目的的自由权(不作为请求权)。〔2〕[日]芦部信喜:《宪法》(第3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2页。

我国八二宪法第42至46条明确规定了具有社会权内容的公民基本权利,理论界也基本达成共识,认为以上条款所确立的是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然而对于社会权的形态和具体内容,上述条款的规定及其实现机制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权相对照有何具体表现,研究尚未达到如自由权一般深度的认识。目前,学界存在以下两种倾向性认识。

一种认为社会权是宣示性的权利,其实现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制度规定,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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