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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视域下:卢梭公意思想探析

2012-08-15张齐东

关键词:公意个人利益卢梭

张齐东

社会契约论视域下:卢梭公意思想探析

张齐东

公意是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重要概念。公意理论作为卢梭社会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具有强烈的普遍性、强迫性和公正性。对公意存在的现实性、公意如何体现、谁的意志代表公意和公意可能导致集权或多数人的暴政等方面的反思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当代,对卢梭的公意思想进行深入探讨也意义深远。

社会契约;公意;自由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卢梭的重要代表作,在17~18世纪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启蒙思想家中,卢梭的思想最为激进,影响深远。尤其是他的民主主义政治思想,更富有强烈的革命精神,对当时各国资产阶级革命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卢梭在哲学上的主要贡献是他的社会政治学说,主要体现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与《社会契约论》中。围绕着“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与“克服社会不平等的途径”这两大主题,阐发了自己独特的见解。对自由与平等的追求是卢梭社会政治哲学的最高目的,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他主要探讨了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紧接着又在《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如何实现社会平等的问题。两者一前一后,前者是后者的开端,后者是前者的发展,所以《社会契约论》在卢梭的政治思想中就显得非常重要。然而贯穿《社会契约论》的中心线索又是卢梭的公意学说,卢梭是在公意学说基础上详细阐述他的一系列政治主张的,所以理解公意学说才是理解卢梭社政治哲学思想的关键。如何看待卢梭的公意学说,直接影响到我们对其政治哲学思想的把握。本文力求通过对卢梭公意思想产生的历史机缘、公意的基本特点以及对卢梭公意思想的反思等几个方面的深入研究,来更好地把握卢梭公意学说的价值。

一 卢梭公意思想产生的历史机缘

无限制的自由与平等是卢梭一生所追求的理想。卢梭认为,“人使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么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1]卢梭的真正目的就是在寻找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那些以往的造成人类不平等的社会契约。这种合法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体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个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1]这也就是说,卢梭认为合理的社会契约就是要每个结合者把他们所拥有的一切权利都毫无条件的转让给一个集合体,由集体统一协调管理与分配。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转让对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样的,每个结合者并不是把自己的权利无偿的转让给任何人,而是每个结合者在签订契约之后,可以从集体那里得到自己转让出去的同样的甚至更多的权利,所以他们仍然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和之前并没有什么差别。我们可以把这样的社会契约理解为:“我们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在这种情况下,卢梭提出了“公意”这个概念,他提出这个概念是为了协调“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和个人私利的关系,也就是协调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的。因为卢梭把由社会契约产生的国家称之为“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或“公共的大我”“公共人格”,认为人民同国家的关系就是人民同代表他们利益的“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这里所谓的公意就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它是从作为个别意志的总和的众意中除掉个别意志间相异的部分而剩下的相同部分的总和。而且公意对国家具有指导性,在具体的社会政治实践中它表现为法律。因为法律是由全体人民所制定,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所作出的规定,是保障公民自由平等的基石。但是,这种自由平等并不是指那种在自然状态下的天然平等的自由,而是一种包含了道德性的自由平等、社会性的自由平等、具有约束性的自由平等。在具体的集体中它还表现为“多数人的决定”。因为在某些具体的事件上,要求得全体人员的一致同意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卢梭表示多数人的决定同样可以构成公意。“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1]

二 公意的基本特点

公意理论作为卢梭社会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具有强烈的普遍性、强迫性和公正性。

1.公意的普遍性。

公意,顾名思义,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它是普遍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体现。从公意的含义中我们不难看出,公意是一个共同体的公共意志,是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利益重合的那一部分,是个人利益的交集,具有广泛的普遍性。它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法律上,因为法律是由全体人民所制定,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所作出的规定,因此法律所管辖的范围应该是国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处于世界任何地方的本国公民。从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上来说,任何公民的权利在受到别人的侵犯时都有权要求经过适当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且有权获得法律专家的帮助。另外在卢梭看来,个别意志只着眼于个人利益,而公意作为普遍意志则是着眼于公共利益的,个人利益无法代替公共利益。公意的目的和归宿是全体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个人结合成集体是为了借用集体的力量来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从某种程度上来讲,集体只不过是个人维护自身自由和平等的一种“工具”,个人生活在集体中也只是为了个人生活得更加美好。

2.公意的强迫性。

公意的目的是保障全体人民的自由,所以我们也可以把公意理解成为一种自由,一种具有束缚性和被迫性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自由是通过社会契约来保障的。全体人民由于契约的签订而形成了一个具有道德性和集体性的“共同体”,或者可以称之为全体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公共的大我,即城邦或共和国。这个共和国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但事实上,每个人本身都有自己独特的意志,这种意志很有可能与公意不一致,也可能与公意相反,所以为了个人利益,他们很有可能去违反公共利益而谋取私利,一旦这种非正义的行为长此以往,便会有更多个人加入进这个行列,最终只能导致这个政治共同体的解体或毁灭。“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得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1]这也就是说,当个人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必须要服从集体利益(为了不使大家迷惑,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不是抽象意义上的,而是现实意义上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如果有人不服从,大家就要强迫他服从。对卢梭来说,这就等于说是“迫使他自由”,但这种“强迫”并不是要摧毁自然的自由,而是要用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使人更加的自由。

3.公意的公正性。

公意是凌驾于个体意志之上的指导全体人民的至高无上的根本准则,它是永远公正的。卢梭从自己所描绘的自然状态出发,指出了契约社会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阶段。为了契约的顺利签订和共同体的稳定,卢梭就提出了公意这个概念。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共同体中所有个人意志的交集,它体现的是全体的利益,所以说它对全体的每个人都是公正的。还有法律作为公意在具体社会政治实践上的重要表现,卢梭指出:“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订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我们既无须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也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更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1]也就是说,服从公意、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所以它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永远公正的。

三 对卢梭公意思想的反思

建立在公意思想基础上的卢梭的政治哲学是18世纪法国哲学过度到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的重要环节,对当时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美国革命中的《独立宣言》、法国革命中的《人权宣言》,都在很大的程度上直接或间接的体现了卢梭的理论精髓和政治理想。公意理论作为一种进步的民主政治理论,尽管对近代的哲学思想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其本身还存在重大的理论缺陷和无法克服的矛盾。

1.对公意存在的现实性表示怀疑。

公意是卢梭政治哲学思想中的核心概念,但他对公意含义的描述却含糊不清,这就使公意变得既抽象又神秘。那么公意是否具有客观现实性呢?卢梭回答的是:“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如果所有这些利益彼此并不具有某些一致点的话,那么就没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因此,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1]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认为公意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客观存在是建立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之上的,它是一种抽象的、虚幻的概念。卢梭从虚构出一个抽象的自然状态和自然人开始,依靠自己的主观意志在个人意志和个人利益之外,虚构了一个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的、超人类、超阶级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并脱离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来考察和设定所谓人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使公意变得更加虚幻和抽象,对其真正含义更加让人难以捉摸。这与马克思的观点如出一辙,马克思认为,众意是具体的,它可以表现为多数人的利益,可以通过投票,以多数票来表达;而公意则是抽象的,它试图体现国家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或根本利益,多数人的利益、多数的选票并不等同于公意,它们只是在个别的情况下可以表达公意而已。所以他把众意称之为“共同利益”,把公意称之为“虚幻的共同利益”或者“虚幻的‘普遍’利益”。[2]

2.公意如何体现?谁的意志代表公意?

公意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公意如何体现、谁的意志代表公意的问题上,卢梭的表达也是疑问重重。他指出判断一个意志是否符合公意必须通过公民大会进行投票表决来决定。“因为按照本公约,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而我们又无权确定个别意志是符合公意的,除非是已经举行过了人民的自由投票。”[3]法律是公意的外化,也就是,卢梭认为每一项法律的制定,都需要全体人民的投票来解决,每个人的投票表达的都是自己的意志,通过票数得出的结果就是公意。违反法律就是违反公意,就是违反他们自己,这样人民就要“迫使他自由”。在这里我们就要考虑一个问题:通过投票得出的结果是否真的就是“公意”?能不能说它只是“众意”呢?因为投票得出的决策很明显表达的是多数人的决定,也就是众意。在现实中,更多的存在的往往还是众意,还有“多数人的决定”往往就忽视少数人的利益,这就不是与他自己提出的“人人都是生而平等的”的这一主张相矛盾吗?

为了得出公意,卢梭还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构想。“为了发现能适应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智慧;它与我们的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他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个世纪里享受。”[1]由此可以看出,卢梭的公意思想并不是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之上的,而是建立在臆想之上的,所以他没能明确指出谁的意志代表公意,其在现实上带有很强的神秘性和唯心主义色彩。

3.公意可能导致集权或多数人的暴政。

上面我们已经多次提到,卢梭把“多数人的决定”也看作是公意的一种外在表现,但多数人的决定可能会导致集权和多数人的暴政。在现代的民主政治中,实际上实行的就是多数人的决定或者说是多数人统治的原则。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或者是资本主义国家无不是遵守“少数服从多数”这个基本的民主原则。

在卢梭理论中,代表“公意”的主权者是一个“抽象存在”,主权者是由共同体中的所有个人组成的,因为它是一个集合体。所以主权者要行使其拥有的权力时,它不可能亲自行使主权,那么必须建立一种可能按照主权者的意志决定问题并保证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政权。把这些权力委托给国家或者是国家的领导者,那么国家机关和国家的领导者就是支配那种以全体的名义行使的权力,这些就为集权和暴政创造了条件。因为领导者的高度集权、领导机关对权力的垄断,往往会形成一种虚假的少数服从多数的现象。而在这个时候,人民主权理论的胜利也就可能成为人民的灾难,人民主权原则也有可能被误用来论证某种暴政。还有多数人的决定并不见得是公意的现实表现,也不一定是正确的;少数人的意见也不一定就是错误的意见,那么问题的正确与否,就需要我们用实践去检验,用实践去证明。在目前这个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人们个人利益多元化,要到达全体人民的共识那是不可能的,所以,多数人的决定并不一定也代表少数人的利益。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并不是卢梭希望看到的。可见,“多数人的决定”或者“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民主原则,作为一种有效的民主原则还是要经历一个不断修正、不断补充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总之,卢梭的公意思想是充满理想主义气息和神秘性色彩的。“公意”的思想自提出以来,就引起了学者们的争论,直至今日还争论不休。卢梭的公意理论其实就是在寻求一个人人都享有自由和平等的社会状态,这是卢梭的理想国,这里面寄托着他对政治社会的向往。然而理想与现实、理论与实践之间是永远存在差距的。我们不能渴望他是毫无瑕疵的人,当我们在看到其思想理论的缺点和不足的同时,还应该看到他的历史进步性,看到其思想对世界民主思潮所起重大推动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卢梭的公意学说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1]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4-13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2:39.

[3]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3:134.

Analysis of Rousseau's General Will Idea 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Social Contract Theory

Zhang Qidong

The general will is important concept of Rousseau Social Contract Thoughts.A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the general will theory has strong universality,compulsion and justice.The paper thinks that it is of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discuss the reality of public will and how to represent the general will and the issue that the public will may lead to the centralization of state power or 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and other aspects.It is of significance to study Rousseau's general will theory for modern China.

social contract;general will;free

B565.26

A

1672-6758(2012)04-0021-2

张齐东,在读硕士,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福建·福州。邮政编码:350007

Class No.:B565.26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蔡雪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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