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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思想

2021-01-14周晓夏天津外国语大学

环球首映 2021年5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书馆卢梭

周晓夏 天津外国语大学

一、“公意”的提出

卢梭继承了之前哲学家关于“自然状态”的概念,将自然状态作为理论的起点。人类最早的生活状态是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的需求是自然的,欲望较少,生活状态比较孤立,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基本上是和谐、自由、平等的。这种状态并不能永恒的持续下去,人与人的交往逐渐紧密,逐渐产生了自然状态所不具备的社会性,尤其私有制的出现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卢梭所在的18 世纪法国正在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国家动荡,贵族和教士依然拥有极大特权,也是社会状态的最好写照。卢梭意图建立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制度来替代当时黑暗腐朽充斥着不平等的社会,既然原来的自然状态不能重现和维持,那么就要加强人的结合,生成一种力量来克服社会状态的弊端。于是他提出了需要缔结一种社会契约来保护全体人的平等和自由,大家自愿将一切权利让渡出去,而这个让渡的对象并非个人也不是一部分人正是让渡者全体,“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①。”卢梭将全体成员作为“主人”,并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全体成员,故所有人既平等的享有了带有义务的权利又得到了契约的保护。“……而共同体就以着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②”。契约缔结后,便形成了一个道德集合体,人格化的一个共同体,拥有自己的意志也就是公意。公意来源于人们为保全自身所做的这种强力的结合,来源于这种契约的生成,全体成员作为主体,契约的实施必须以公意为方向。

二、公意的内涵

(一)公意是使社会契约奏效的前提

卢梭对社会契约有一个简短的总结,“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以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③。”公意是一个共同的集合体所体现的意志,一个集合体之中包含着无数个个体,个体所拥有的个别意志是特殊的,个别意志既有和公意一致的可能也有冲突的可能,由于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持有与不同于公意的人将对公共事业的义务看作是一种额外的奉献,这种个别意志只乐意享有公意所带来的好处,却不愿承担义务,那么这种权利的义务的享有与承担将会不平等的发展下去,最终导致政治体的灭亡。然而社会契约中包含着一种隐而不发的规定,拒绝服从公意是无意义的,契约也包含着一种必须服从的强制力,如果社会契约不能让拒绝服从公意的人强迫服从,那么契约便失去了建立的目的,本着自由保证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契约最后导致了权利的倾斜和义务分配的不均,契约就是一纸空文。

(二)公意和众意、团体意志

卢梭还用公式的方式解释公意,“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④。”众意和公意虽然都囊括了所有人,但相比之下,众意代表着个人利益的单纯累和,实际上不具备公意所表现的统一性。我认为卢梭所提的公意等于众意减去个别意志相互抵消的部分这种说法并不是很确切,个别意志是具体的,多种多样的,并非简单的同意与不同意,未必能够做到正负抵消,但还是可以从中把握到公意所要表达的是公共利益这样的内涵。

相对于最广泛的公意来说,团体意志是一种个别意志,它来自政府,是行政官们的共同意志。卢梭认为公意“一经宣誓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⑤。”而团体意志或个人意志是行政行为。公意是主权行使的最高意志,而非团体意志或个人意志,但普遍意志的执行离不开团体和个人意志。公意的覆盖范围最广所以最不集中,在活跃性上远远低于团体意志,而公共力量的执行需要政府这个联结人民和主权者的中间部门。政府所执行的必须是公意,但由行政官组成的团体既有公意也会有团体意志,当然也会存在个人意志。卢梭认为,最理想的情况,公意占永恒的主导地位,而团体意志和个别意志是极其次要和可以忽略的。我们不能期望公意既是活跃的又是普遍的,使团体意志转变为公意,就是让所有公民作为行政官,那么政府的职能便会失效,意志又分散开来,依然没有提高活跃性。所以团体意志的力量是相对的,想要保证政治体的自由与公正,必须让公意永久处于最高地位。

(三)公意现实的形成

若将意见确定为公意,卢梭认为需要用召开集会投票的方式。“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⑥。”,“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⑦。”他认为投票这种方式就代表着意志的表达,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得出公意,并且他讨论了普遍意志高度一致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动荡不安时,元老会不干涉的情况下人民自由的在会议中进行表决,这时公意得到了有效的表达;另一种就是公民被奴役他们失去了自由和意见,只能屈于统治者的威严表达奉承,这时意见虽然高度一致但并非是真实的公意,所以卢梭认为“应该按辨认公意的难易程度以及国家的盛衰的情况,来规定计算票数和排比的不同意见的方式⑧。”

三、公意的特点

(一)普遍性

普遍性是公意最突出、最本质的一个特点。公共利益将人们集合在一起,为了享受这种利益,每个人都要服从他人加之的强制性条件,这些利益和条件都是平等的。“公意若要真正成为公意,那就应该在它的目的上及在它的本质上都同样的是公意。这就证明了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并且,当它倾向于某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它就会丧失它的天然的公正性⑨。”普遍性既是社会契约创立的要求又是维护政治共同体的根本保障,普遍与个别是对立的,但普遍又包含着无数对立,有对立才有普遍的存在,个体都希望自己的利益受到保护,这使社会契约的建立成为可能。《社会契约论》中多次提到普遍意志和个体意志的关系,在主权行使上强调普遍意志应处于最高地位,极力弱化个体意志,因为一旦主权脱离普遍指向了某个个体或团体,每个人之间再也没有平等一说,契约就失去了签订的初衷,不能再保护任何人了。即便团体意志和个人意志都不可避免的存在,只要公意占绝对的主导地位,政治共同体就依然可以运行下去。

这种普遍性也是有范围的普遍,卢梭在讨论个别对象是绝对不会有公意这一点,将个别对象分为了国家之内的和国家之外的,国家之外的意志相对于国家关系来说不可能是公共意志,而国家之内的这个意志即使是国家的一部分但并不能代表公意,于是国家便产生了两部分:一部分的个别意志和全体减掉这一部分。那么如果这一部分服从了另一部分的意志,二者融为了全体,那么就可以称之为普遍意志了。“尽管国家的意志对于国家的成员而言是普遍性的,但对于其他国家以及他们的成员则不再是普遍的,它对于他们来说成为个别的和个人的意志……而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不过是其个别的成员罢了⑩。”卢梭所论述的公意是在一个国家的范围之内的普遍意志。

(二)正确性

公意始终都是正确的,因为在普遍性的基础上它永远指向公共利益,每个人都注重考虑自己的利益,那么综合起来每个人只要愿意受社会契约的保护和束缚,都会平等地得到一种公众利益,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这种正确性也是由它的本质决定的。但实际上,公意在表达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错误,个人意志会影响公意,可以通过公民充分知情充分交流来化解,还有一些小集团慢慢发展成一家独大,他们的意志将很可能代替公意,而这个集团的意志实质上是一种个别意志。除此之外,民意还需要正确的向导,在表达公意的过程中,民众想要把自己的利益,有时却并不能清晰而全面的把握它,卢梭提出需要有一个智慧的立法者来保证民众能够正确的表达普遍意志。也就是说,公意本身是绝对正确的,但公意形成到表达的过程中亦有种种影响它偏颇的因素。

(三)不可摧毁性

设想一个国家衰败濒临灭亡之时,政治秩序变得混乱不堪,自由和正义不再,此时公意是否就消失不见了?卢梭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说,“不会的,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但它可以向压在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⑪。”公意即使不能再发出正确的声音也依然存在,因为它始终代表着公共利益,只要广大的民众存在公意就没有消失,只不过这时的公意是抽象的公意。公意始终都没有与个人利益相分离,卢梭举例有人为了个人利益将选举权拱手相让,他的选票依然表达了一种公意,但这种行为有理由被怀疑所代表的意见能否成为公意。我认为公意的不可摧毁性就在于“公”和“意”,无论一个国家面貌如何,政治秩序良好还是混乱,区别是公意所占的地位不同,只要共同体存在,就会有意志存在,而意志本身是不可转移的,不可分割的。公意不会消失,因为人们无法再回到当初的自然状态中去了。

注释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第3 版,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刷书馆,2003:9.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第3 版,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刷书馆,2003:21.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第3 版,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刷书馆,2003:20.

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第3 版,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刷书馆,2003:35.

⑤[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第3 版,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刷书馆,2003:33.

⑥[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第3 版,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刷书馆,2003:136.

⑦[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第3 版,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刷书馆,2003:36.

⑧[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第3 版,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刷书馆,2003:135.

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第3 版,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刷书馆,2003:9.

⑩Jean-jacques Rousseau.Oeuvres Complètes,ed.Bernard Gagnebin et Marcel Raymond.Gallimard,1959-1995.t.III.转引自 崇明.卢梭思想中的世界主义和普遍意志[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25(04):60-68.

⑪[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第3 版,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刷书馆,20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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