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定公用企业基本法的必要性
2012-08-15吴波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吴 波
(中国烟草总公司 湖南省分公司 法规处,湖南 长沙 410004)
论制定公用企业基本法的必要性
吴 波
(中国烟草总公司 湖南省分公司 法规处,湖南 长沙 410004)
我国公用企业立法多采用行业立法模式,虽然行业立法对公用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行业立法模式具有分散性、滞后性等缺陷,不能解决行业规制立法中存在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不能对公用企业改革起到应有的指导和保障作用。因此,为了进一步把我国公用企业改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完善公用企业规制法律体系,实现我国公用企业改革目标,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公用企业基本法。
公用企业;基本法;规制
所谓公用企业基本法,是指调整国家(通过其代表)对公用企业及相关市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原则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公用企业基本法既是公用企业领域的一部促进竞争之法,又是一部保护竞争之法,在本质上同市场规制法具有统一性,属于市场规制法范畴,在公用企业立法体系中应处于核心地位。虽然行业立法对公用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制定专门的公用企业基本法也是非常必要的。
一 制定公用企业基本法
是公用企业本质特性的内在要求
公用企业是一种网络性企业,公用企业在提供公用产品和服务时必须依赖一定的管道和网络,这是公用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重要特征。这种网络供应系统规模(利用者和距离)越扩大,越需要庞大的固定资本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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