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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扒窃

2012-08-15詹勇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詹 勇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31)

论刑法中的扒窃

詹 勇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31)

扒窃行为不应当全部犯罪化。刑法中的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或在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扒窃;情节严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

倍受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将“扒窃”行为增加规定直接构成盗窃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不小争议。到目前为止,最高司法机关也未就此问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对“扒窃”这一行为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扒窃的犯罪化根据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扒窃”一般限于侦查学和犯罪学使用,在刑法规范中出现的很少。从词源本意上看,“扒窃”是指“从别人身上偷窃(财物)”[1]P1014。从侦查学和犯罪学上看,“扒窃”一般是指“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2]。要想厘清刑法中“扒窃”的内涵,不仅不能脱离“扒窃”的词源本意,并参照其在侦查学和犯罪学上的含义,更要从扒窃的犯罪化根据即将扒窃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着手。“由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法益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指导作用,所以在解释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时,首先必须明确刑法规定该罪是为了保护何种法益。”[3]P138—139现代社会已经进入风险社会时代,中国也不例外。“在中国进入‘风险社会’后诸多社会风险的形成过程中,社会和公众的不安全感不断加剧,国家预防和惩治犯罪也面临更大的社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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