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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不得已原则解读犯罪的形式界域

2012-08-15梅象华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梅象华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重庆 渝北 401120)

以刑法不得已原则解读犯罪的形式界域

梅象华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重庆 渝北 401120)

犯罪在实质上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除受制于宪法规范的约束外,还要受制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等。刑法不得已原则在立法上对于某种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实质界域有指导作用外,对于犯罪形式上的界域即与民事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及道德规范划分同样有其指导意义,从而使犯罪在外延上有不同于民事、行政和道德规范调整范围。

刑法不得已原则;民法调整;行政法调整;道德调整;犯罪

犯罪实质界域或者本质上的社会危害性要受到宪法基本法精神的限定;而犯罪毕竟是对社会主流价值的敌视、蔑视、轻视和漠视等心理态度,自然也要反映社会主流道德价值观;同时,犯罪需要刑法规制,当上升到规范层面而规定行为为犯罪的刑法也需要民众自觉遵守和认同,因而刑法不单单是受制于主流价值和宪法规定,还要考虑普通民众对于“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情感上的基本认同。当某种行为作为犯罪对待时,其特点就不同于民事和行政行为,行为不仅仅侵害于一点,更多的是由点及面,如2010年上半年在全国蔓延的“校园袭童案件”中,危害不仅在某个校园安全而且危及到全国各地民众及孩子家长的恐慌,表明犯罪行为具有衍射性、集束性和不特定性的特点。刑法上述这些自身的行为特性,决定着刑法的制定应遵循其特有原则,即刑法不得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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