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辨析
2012-08-15戈树峰韩建龙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戈树峰,韩建龙
(山东英才学院 文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1400)
一、概述
诈骗罪是传统型罪名,各国刑法莫不将其纳入打击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诈骗罪已分化成形形色色的犯罪表现形式。以我国为例,1979年《刑法》仅规定了普通诈骗罪,当时对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特殊诈骗行为都以诈骗罪论处。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面对日益严重的金融犯罪,1997年《刑法》针对危害金融犯罪做了系统规定,亦即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专设“金融诈骗罪”这一类罪名,共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8个具体罪名。此外,在第三章第八节又设立了合同诈骗罪,如此等等。立法机关将上述具体诈骗罪名单独列出,不但可以更加具体的规定各种犯罪构成要件,使这些具体诈骗案件的司法操作性增强,而且有利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预防和打击犯罪起到一定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在本质上都是“诈骗”,而且票据诈骗犯罪很多时候使用合同这一手段,合同诈骗犯罪也往往使用票据这一方式。这类犯罪既牵涉到经济合同,又与金融票据相关联,究竟以合同诈骗罪还是票据诈骗罪论处,往往存在争议,特别是合同诈骗罪中第二款“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进行诈骗与票据诈骗罪利用各种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进行诈骗,极易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笔者不久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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