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2012-08-15康宁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康 宁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河南 巩义 451200)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概述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念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询问、搜查、检查等侦查行为进行陈述,并接受法庭调查和控辩双方的询问及质疑的一种制度。[1]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特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同于普通证人的出庭作证,具体表现在:
首先,作证具有很强的经验性。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受到工作经验的影响,因此其对案件的认知、表述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经验性。
其次,作证的内容明显不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主要是对自己在办案过程中实施的询问、讯问、搜查、扣押、勘验等程序性事实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而普通证人出庭作证主要是对自己所了解案件的实体性事实进行陈述。[2]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所求
(一)程序价值所求
1.有利于实现直接言词原则及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在诉讼程序中的事项均需用言词表达,且只有经过调查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基础。通过言词原则能够使法官形成正确的心证,从而发现案件的事实。因此,侦查、起诉过程中的询问证人、勘验、扣押等,都需要在法庭上进行证据调查。对证据的调查、讯问被告人、辩论、宣判等都需要用言词表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控辩双方形成对抗。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要求,证人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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