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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8-15袁凤友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制度

袁凤友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营销系,河南 郑州 450000)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征收是一种具体的行政征用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用以垄断公共强制力资源,以抑制因个体任性而阻碍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土地征收作为土地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之中,土地征收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客体的特殊性

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剥夺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可见,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在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国家土地征收的主要客体,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

(二)强制性

土地征收是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公法行为。在土地征收中,征收主体一方是政府,且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从农民集体手中取得土地所有权,集体必须服从,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被征收人不能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同征收者进行协商。

(三)公益性

导致不动产征收发生的目的只能是为社会公共利益,且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征收的直接目的。正是因为存在公共利益的正当性、以及征收权行使的公共目的性才成功地消弭了这种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得征收权的合宪性(形式合法)得以成立。

(四)补偿性

土地征收的发生多导致原依法对土地享有权利的人的正当权益丧失,故按照公平原则并依公正标准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理应是被征收者的权利,补偿问题是土地征收的核心,至关重要。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引起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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