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制度探讨
2012-08-15梁娜娜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梁娜娜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1100)
反垄断法实施制度探讨
梁娜娜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1100)
反垄断法实施包括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种,两种实施制度各具优势,二者协调发展是保证反垄断法目的实现的基础。我国反垄断法对公共实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涉及私人实施的内容较少,本文通过阐述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之间的关系,探讨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路径,以期对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有所裨益。
反垄断法;公共实施;私人实施
反垄断法一直被视为“经济宪法”,是市场经济中维护自由、充分竞争的基石。经过十多年的酝酿,我国的《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垄断法的制定只是构建反垄断制度的起点,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不但依赖于法律规则的完善,还需要有效的实施机制。目前,反垄断法的实施包括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种,公共实施是指动用公共资源,由法律授权的公共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私人实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私人实施是指私人依据反垄断法律规范开展的监督、追诉、裁判和制裁违法行为的活动。狭义的私人实施是指受垄断行为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也称私人诉讼。本文所说的私人实施是指狭义上的私人实施。我国的《反垄断法》确立了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相结合的体制,但是对于私人的反垄断诉权的规定却非常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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