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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西部地区苗族习惯法与我国刑法的统一

2012-08-15李中一彭长生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李中一,彭长生

(吉首大学 法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浅析西部地区苗族习惯法与我国刑法的统一

李中一,彭长生

(吉首大学 法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苗族历代先民们积淀下来的民族规则决定了现代苗族人的行为,当这些留传下来的苗族习惯法中所蕴含的某些价值同国家刑法的某些立法追求相契合时,苗族习惯法就会在无意中起到补充国家刑法,预防某些犯罪发生的作用。

榔规又称议榔,苗语称为“构榔”,“构”有“议”、“说”等义,更有“咒”、发誓之内涵。“构榔”一词,可简明地说是“议约”或“议定公约”,又有“集体发誓”或“组织决定”之意。在苗族社会,寨老是起支柱作用的社会组织,他们是村寨中德高望重的长者,庙语称为“娄方”。寨老细分为理老、活路头、牯脏头和鬼师。

苗族;习惯法;榔规;理老

一、苗族习惯法如何预防犯罪

哈耶克曾指出,人的行动从来就不是只以其对已知的某种手段和相应的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的明确认识作为行动指导的,相反,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受其知之甚少的那些社会行为规则指导的,而这些规则乃是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实践活动中经由文化进化而积淀下来的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规则,换言之,“阐明的规则”并不完全是人之意图的产物,而是在一绝非任何人之发明且迄今尚未完全为人所认识的并且还在人能够用文字表达“阐明的规则”之前就指导其思维和行动的规则系统中进行判断和确定的。

推而广之,在一个地方令人头痛的高发生率犯罪可能在另一个地方却是鲜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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