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民间调解制度刍议
2012-08-15王华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8期
王 华
(贵州大学 马列主义教学部,贵州 贵阳 550025)
彝族民间调解制度刍议
王 华
(贵州大学 马列主义教学部,贵州 贵阳 550025)
彝族民间调解是我国民间调解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有其自身的民族文化性质。彝族民间调解具有民族性、家支性、原始性等特征,应继续发挥其积极的补偿功能、调和功能及秩序功能,以更好地解决各种纠纷,完善村民自治。
彝族民间调解;家支;原始;纠纷解决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以基层民主建设为突破口,村民自治即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之一。调解制度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具有“和为贵”、“无讼”、“厌讼”的法律文化传统,而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则是这一传统的重要体现。彝族民间调解是我国民间调解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有其自身的民族文化性质。从法人类学和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民族地区确实存在着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规范体系。彝族调解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有其积极作用,因此,应该对彝族民间调解制度深入开展研究。
一、彝族民间调解的民族性
少数民族总是“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上的特点,赋予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这民族的标志”,[1]各民族的成员在其一生中都要受到本民族文化制度的深刻影响,不管是生老病死还是婚丧嫁娶都要遵守本民族的习惯和制度。同样,各个民族在调解制度的内容、形式等方面会体现出浓厚的本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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