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权利保护的法理思考*
2012-08-15吴敏茹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7期
吴敏茹
(华侨大学 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精神障碍者权利保护的法理思考*
吴敏茹
(华侨大学 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我国目前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已超过1亿人,其中重症精神病人有1600万之多。然而我国需要救治的精神疾病患者里面有百分之九十得不到应有的救治,精神障碍者个人权利不仅得不到国家权力的保护,并且还有可能因为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文从权利的视角,以人权作为参照系,从法理的角度对精神障碍者权利保护的基本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精神障碍者;权利保护;人权;类人权
一、“精神障碍者”概念界定
学界对“精神障碍”、“精神疾病”和“精神病”这三个词的使用情况较为混乱,所以应当先对这三者进行比较,明确三者各自的含义,最终才可以分析三个词之间的关系。
(一)“精神障碍”与“精神疾病”
精神障碍是指个体因为心理状态或者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所导致的精神缺陷,是一个具有心理和社会性的概念。精神疾病强调的是患者自身的生理因素导致的心理活动及其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的病症,是一个更倾向于生物学的概念。由于精神医学已由单纯生物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综合模式进行转变,适用“精神障碍”一词更为合适。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组于2006年对精神障碍下的定义是:“精神障碍,旧称精神疾病,指存在CCMD—3或ICD—10规定的精神或认知的异常,可以达到或不达到精神病的程度,前者称为‘精神性障碍’,后者称为‘非精神病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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