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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青苗法”的敛财性

2012-08-15赵积优

关键词:青苗变法王安石

赵积优

浅析“青苗法”的敛财性

赵积优

“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北宋严重的财政危机的背景下提出来的。“青苗法”刚一提出就引起朝廷的颇多争议,且后世对“青苗法”的看法也褒贬不一、众说纷纭。试从“青苗法”提出的背景、具体措施以及实施的结果三方面对“青苗法”的敛财性特质进行分析,以期从全新的视角看待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变法;青苗法;敛财

“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古至今对“青苗法”的评价褒贬不一。新中国成立后,学界大致有两种看法,以邓广铭和漆侠先生为代表,从抑兼并出发,全面肯定青苗法,[1]如邓广铭先生认为青苗法可以达到“使农户都可以及时地从事耕种和收敛,而不再忍受兼并之家的高利盘剥”的效果,[2]并且批评保守派对变法的攻击是“尽可能维护豪强兼并之家所拥有的出放高利贷的权利”。[1]以王曾瑜和顾全芳先生为代表的另一部分学者以聚敛为由,则对青苗法持否定态度。[3]顾全芳先生就批评青苗法“春贷秋还或冬贷春还,循环往复,年复一年,农民增加了负担”。[4]叶世昌在其《中国经济思想简史》中也认为这样的政策不仅是“富其国者资天下”的理财方针的体现,而且是一种巧取豪夺的方针的体现。[5]笔者亦认为,王安石从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出发,打着变革的旗号,聚敛财富才是本质。

一 从“青苗法”的指导思想看敛财性

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明确提出解决财政危机的策略,他认为当时社会问题的症结是任官无道,国家财政困难是因为“政以理财未得其道”,因此主张“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耳”。治财无道的原因是“官吏不得人,患在不知法度”。所以“方今之急,在于人才而已。如果选贤任能,任其才,变更天下之弊法”则可成“治世”。[6]但是,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不难看出,造成北宋财政危机的原因是“用度太奢,赏赐不节,宗室繁多,官职冗滥,军旅不精”。[7]由此,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王安石想以扩大财源,再加之以能人理财的办法来解决财政困难是治标不治本的下下之策。正确而稳妥的改革方案应该是发展生产,对百姓实行轻徭薄赋,汰除冗官、冗兵,减少冗费,整顿吏治,改革军制,节用皇室等。支出减少了,自然收入不会不足用。可是王安石并没有从上述实际出发去革除时弊,而是力图从扩大财政收入的来源去解决费用不足用的问题。“青苗法”正是践行了王安石的这一主张,使得贫民百姓由“举息之于豪民”转为“举息之于官”。[6]将豪民的高利贷收入,归之于政府。这样的做法对于广大百姓而言没有任何益处,依旧要照交高额的利息,更为重要的是这时的这个“债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相比以前,其剥削力度可想而知。因此,从王安石的宏观指导思想上看,就已经为“青苗法”打上了敛财的色彩。

二 从青苗法的措施来看敛财性

从“青苗法”的具体措施来看,其敛财特征亦十分明显。其一,青苗法在贷钱时规定:“五户以上为一保,约钱数多少,量人户物力……客户愿请者,即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支借。”[8]贷放对象以农户为主,兼及工商,受贷者须结保或抵当,“今官贷青苗,责以见钱,催随二税,邻里相保,结状请钱,一家不至,九家坐待……”。[9]但是,在贫富不均的社会现实中,这种“结保抵当”的做法可能会造成因贫户无法还贷而累及富户的现象,其结果只能使“贫者贫,富者亦贫”。范镇在其《上神宗论新法》疏中就批评道:“贫富之不均久矣,贫者十蓋七八,何也?力役科买之数也,非富民之多取也。富者才二三,既榷其利,又责其保任下户,下户逃则于富者取尝,是促富者使贫也。”[10]

其二,“半年为限,取息二分”的规定也颇多争议,“在夏秋两次收成之后,随两税偿还所借青苗钱时,须在原借数之外加纳三分或二分息钱”。[8]对此苏辙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非为利。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11]青苗法贷放取息,难免吏缘为好,官官相护,有法不能禁。民户借钱容易还钱难,“民知取债之利,不知还债之害”,[11]到时官府追索,州县多事。不像常平法,官府有贱必籴,有贵必粜,平抑粮价,兴业安民。因而,若想要济贫救困,兴青苗还不如修常平行之有效。“常平条敕织悉具在,患在不行,非法之弊,必欲修明旧制,不过以时敛之以利农,以时散之以利末。敛散既得,物价自平,贵贱之间,官亦有利。”[11]同时,青苗钱在归还时要按原额付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如:借一贯钱,归还时需缴纳一贯二百文,一年两次贷款,故利息率实际上是百分之四十。“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冬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贷万钱者,不问远近,岁令出息四千……”[11]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有超过“二分”之息的情况,“河北提举常平王广廉近至京师,倡言取三分之息”,[8]韩琦在河北时,明确指出“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而“取利三分”,[10]“春夏放青苗钱,明取三分之利”,[10]再加之各种苛捐杂税,以及地方官吏征税时的勒索、折色、折价等花样,“钞引也,头子钱也”,[12]百姓生活苦不堪言。

其三,“青苗钱”发放时按户等确定,最多者每次十五贯,最少者一贯五百文,“第五等户并客户,每户贷钱不得过一贯五百文,第四等户不得过三贯文,第三等户不得过六贯文,第二等户不得过十贯文,第一等户不得过十五贯文”。[8]户等划分是以财产计量的,财产有多有少,财产多的多借,财产少的少借,这就存在一个愿不愿意借和有无必要借的问题。司马光就指出:“今之散青苗钱者,无问民之贫富,愿与不愿,强抑于之,岁收其什四之息。”[7]政府以“抑配”之法强制无论富户贫户都要去借青苗钱以收取利息,“州县常平钱(青苗钱)实不出本,勒民出息”。[13]并且提举官“速要见功,务求多散……”[11]“……州县犹有于春首抑配青苗钱,勒百姓供情愿状”。[10]这样无疑就打上了敛财的色彩,本来是要惠民,而这样强制实施的结果却使百姓背上了额外的负担,无疑是变相的剥削。

其四,在收取青苗钱本息时与夏秋二税一并收取,“在夏秋两次收成之后,随两税偿还所借青苗钱……”[8]可是,此时距借贷之时间还不过半年,借钱之民往往因所借之钱的效用尚未发挥,便要缴纳本息,“夏料钱于春中俵散,犹是青黄不接之时,尚有可说,若秋料于五月俵散,正是蚕麦成熟,人户不乏之时,何名济阙,直是放债取利耳”。[14]再加之官府的督威,常常倾家荡产。宋知山阳县陈舜俞揭露说:“今乃官自出举,诱以便利,督以威刑,非王道之举也。况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敛亦在当月,百姓得钱便出息输纳,实无所利。是使民一取青苗钱,终身以及世世一岁尝两输息钱。”[11]再者,缴纳青苗钱本息时,官府往往要求借钱之民以粮米,绢帛等物折钱以偿,这时官府乘机故意压低粮米,绢帛所折之价,即低于市场之价偿于官府,官府从中渔利不可胜数。韩琦就曾上书神宗皇帝,指出青苗法在实施时“每夏秋缴纳,宫中更以绸绢斛斗低估,令民以此杂钱折纳。又岁散官盐于民,谓之蚕盐,折纳绢帛。更有预买、和买绸绢,如此之类,不可悉举……”[11]

三 如何看待“青苗法”的敛财性

王安石推进“青苗法”的初衷是要“使将吏称职,财谷富,兵强而已”,[12]“催兼并,收其赢余,以兴功利,以救艰厄”,[12]“苟能催制兼并……不患无财”。[12]本来是要减轻富商大贾对百姓的剥削,抑制兼并,结果却将这种对百姓的剥削纳入了政府的轨道,实际上政府又充当了剥削兼并的“帮凶”,梁启超在《王安石评传》中就指出:“盖其初意本欲以裁抑兼并者,而其结果势必至以国家而自为兼并者也。”“若国家为唯一之兼并者而莫之抗焉,则民之憔悴,更安得苏也。”[15]这种改制的结果,不仅打击了富商大贾,也打击了小贩贫民的正当利益,以致民怨沸腾,“因欠青苗至卖田,雇妻女、投水自缢者不可胜数……”[10]

北宋君臣一直追逐府库充盈,集天下缗钱于京师,以为有了钱财就有了一切。但钱财不等于社会财富,即使充满府库,也不能代替米粟布帛来养兵抚民,充足国用,如以聚敛钱财就是为了增加财富,这是图近忘远,因小失大。这种做法,其结果是把社会的元气掏空,导致经济的总崩溃。所以无论何种改革,关键是要让人民有一个宽松的环境,有一个奋发向上的动力,唯有如此才有走上富裕的希望。

[1]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182.

[2]邓广铭.王安石: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99.

[3]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J].中国社会科学.1980,(3).

[4]顾全芳.评王安石变法[J].晋阳学刊.1985(1).

[5]叶世昌.中国经济思想简史·中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203.

[6]王文公文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卷1.

[7](宋)司马光.司马温公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5:卷 26,卷 60.

[8]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84:四之十六、十七,四之二三、二四,四之五.

[9](宋)苏辙.栾城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卷 35.

[10](宋)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卷 111,卷 67,卷 119.

[11]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5:卷176.

[12](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79:卷 376,卷 220,卷 240,卷 262.

[13](明)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M].北京:中华书局,1977:卷 37.

[14]文献通考[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卷21.

[15]梁启超.王安石评传[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54.

[16](清)毕沅.续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7.

[17](宋)杨仲良.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

[18]汉语大字典[K].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2006.

Collecting Wealth Illegally Embodied in the Qingmao Law in Song Dynasty

Zhao Jiyou

The Qingmao Law,which is about the agricultural loan,constitutes a very important part of the reform initiated by Minister Wanganshi in Song dynasty under the serious financial crisis.There were many different arguments about the Qingmao Law when it was promulgated at that time.Considering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the Qingmao Law,the enforcement of the law and the performance effects,the paper tries to revalue the reform initiated by Minister Wanganshi from a new perspective of accumulating wealth by unfair means.

reform of Wang Anshi;the law about the agricultural loan;accumulating wealth by unfair means

K244.05

A

1672-6758(2012)05-0135-2

赵积优,硕士,西北师范大学文史学院,甘肃·兰州。邮政编码:730070

Class No.:K244.05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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