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征信体系的构建
2012-08-15冀茂奇张冲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冀茂奇,张冲
(河北工程大学 文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论征信体系的构建
冀茂奇,张冲
(河北工程大学 文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到达信用经济这一高级阶段,市场上严重的信用问题迫切需要构建我国完善的征信体系。文章提出了构建我国征信体系的具体模式和详细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培育市场主体等。
征信体系;缺失;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律上的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1]
当今,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信用经济这一高级阶段,市场经济的运行须臾也离不开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构。
信用信息的开放化和商品化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前提。信用信息的开放,是指企业和消费者等拥有信用信息的市场主体,为了达到主动接受市场监管和获得信用交易的目的,必须在法定的条件下向公众披露自己的信用信息;所谓商品化,是指征信公司把自己所搜集到的信用信息,通过加工整理形成信用评价报告并以信用商品的形式提供给用户使用。
鉴于外国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我国征信立法应当首先明确向社会开放数据的范围,也就是说由法律明文规定哪些数据向社会公开,而对于需要保密的数据则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凡有义务公开信用数据的主体都应该保证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违反者要进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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