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回归走向实质回归——对婚姻法与民法关系的再思考
2012-08-15郑晓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郑晓剑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一、问题的提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切入点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15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文简称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于这部司法解释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司法认定及其分割的若干条款是按照物权法原理来设计的,因此专注于婚姻法学研究的有关专家学者质疑最高法院的此种做法有“越法”之嫌,认为调整一般财产关系的物权法规则不应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的婚姻家庭法领域,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基础的亲属财产关系应由专门的婚姻法规则来调整。由此引发了婚姻法学者与民法学者(物权法学者)之间的争论①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婚姻法”的学理称谓,我国学者尚有争论,如有的学者主张采用“婚姻家庭法”的名称,而有的则建议采纳“亲属法”或“家庭法”等名称。考虑到社会公众可能更为熟悉“婚姻法”这一名称,因此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使用“婚姻法”的称谓。当然,就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而言,笔者更倾向于采用“亲属法”的称谓。。
据某权威媒体报道,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通过后,有主流婚姻法学者曾对该媒体表示:“大家不要失望,中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面不会因为一部司法解释而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法整体上仍然是理性的、有节制的,婚姻家庭事务多数还在家庭自治的轨道上运行。”[1]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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