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的一体保护:以权利结构变动权为例
2012-08-15陈醇江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结构
陈 醇 江 海
(1.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浙江金华321004;2.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权利结构的变动既可能诱发权利的质变,又可能改变权利的功能,通过权利结构的变动特别是人为的权利结构设计,可以创造新的权利或形成权利的新功能[1]。通过结构设计来创设新的权利或者生成新的权利功能,这对于任何私人而言,都是令人振奋的事情。本文拟从论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一体保护的角度,探讨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此问题的应然态度。
一、权利结构变动权及其在商法中的重要地位
权利的结构是权利成分的组成及其方式,它包括权利合成、权利分解和权利的单纯结构变动三个要点[2]。相应地,权利结构的变动是指权利的组成成分或其联结方式的变动;其中,权利合成和权利分解概括了权利成分的增减两个方面,而权利的单纯结构变动则概括了在权利成分不变的情况下仅仅变动既有成分间联结方式的情况。因而,权利结构的变动应当包括权利合成、权利分解和权利的单纯结构变动三种基本方式。如果将权利比作蛋糕,那么,权利的合成就是将两个以上的蛋糕合成为一个蛋糕,权利的分解则是将一个蛋糕切分为若干小块,权利的单纯结构变动则是改变既有蛋糕的结构,比如将圆形的蛋糕塑造成棱形的蛋糕。这三种方式可能会混合操作,例如,金融法中的资产组合就可能既进行权利分解和合成,又进行资产结构的调整,就像将圆形的蛋糕先切分再合成,最后将之做成一个方形的蛋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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