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德为鉴:审视我国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2012-08-15姚斌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姚 斌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法学研究
以美、德为鉴:审视我国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姚 斌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公共利益在行政征收制度中是个不可回避的概念,但何为公共利益这一问题在理论与规范上均并非处于清晰明朗的状态。以美、德二国为比较研究的范本,对它们实践中界定公共利益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分别进行考察,并且基于该比较法上的考察结论作本土化的可行性分析,主张在我国采取 “正面列举+反面排除+辅以一般条款”的方法来界定公共利益的实体标准,并效仿美、德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征收中界定公共利益的程序标准。
行政征收;公共利益;实体标准;程序标准
一 公共利益的普洛透斯之庞
根据宪法第10条第3款的精神,我国 《物权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法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可见公共利益在行政征收制度中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概念装置。以对房屋、土地的征收为例,若对公共利益界定过于狭隘,则会阻碍城市化的进程,而若对公共利益界定过于宽泛,则又容易对被征收人权益造成侵犯[1]。实践中,拆迁行为之所以那么容易激起民愤,往往也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征收时滥用公共利益的涵义所致,所以多年来学术界不乏对公共利益进行探讨的研究。
什么是公共利益?通过梳理国内学术界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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