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齐克的自我所有原则及柯亨的批驳
2012-08-15牛琳
长治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牛 琳
(太原科技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教育部,山西 太原 030024)
分处于自由主义左右两端的罗尔斯和诺齐克拥有共同的理论基础——把人当作自身的目的。他们把权利之箭共同射向了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允许为了他人的利益或为了社会总体利益而牺牲某些个人的利益,没有把人当作自身利益的目的。但是哪些权利是最重要的?在罗尔斯看来,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拥有某一确定份额的社会资源的权利。在诺齐克看来,最重要的权利莫过于自己的权利,正是这些权利构成了自我所有权。[1]诺齐克的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是建立在权利概念基础上的。他的主要成就在于“他将权利的概念坚定地放回政治哲学争论的中间。[2]”他反对平等,认为不平等是不可解决的,个人权利是其自由主义乐章上的重音。
一、诺齐克的权利正义理论
罗伯特·诺齐克,哈佛大学教授,西方当代最重要的两位政治哲学家之一(另一位是约翰·罗尔斯),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人物,在其政治哲学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阐述的要旨是权利——关于个人的权利。权利是诺齐克正义理论的核心。权利是至上的,是逻辑在先的价值。“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侵犯他们的权利)。[3]”个人自身的权利确定了个人的自由,自由依存于权利。
(一)个人权利是否定的、绝对的、彻底的
诺齐克认为人只有分立的个人,不同于具有他们自己个别生命的个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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