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契约的不完备性谈国有企业产生和存在的理论依据
2012-08-15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李洪涛
财政监督 2012年11期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李洪涛
制度经济学在某种程度上比其他经济学流派更多地受到法学的影响,在企业研究领域,两者有许多相似的概念,比如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制衡机制”与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权力分立的思想,还有司法和行政法上的自由裁量权与企业的“剩余控制权”等等,甚至公司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本身就是从法学借鉴而来的,这些现象的确耐人寻味。
上述对应存在的概念告诉我们,企业理论如果仅仅局限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将无法解释许多经济现象,比如说国有企业的产生及存在的理论依据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从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和契约的不完备性谈起。
一、企业契约理论与契约的不完备性
以科斯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契约理论(Coase,1937)认为,企业的本质是一种契约之间的组合,企业的参与者,即工人、管理者、老板提供不同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和资本,并以契约的形式组合在一起,也就是说企业是一种契约的集合(nexus of contracts),这种契约的集合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因而能够替代市场交换关系从而产生企业。但是契约是不完备的,因为契约无法预见企业未来存在的一切可能,即使可以预见,交易各方之间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由于企业的经营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企业所有参与者的成本和收益就难以通过契约固定,因此,企业的“剩余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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