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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中的负向社会情绪分析

2012-08-15韩占元

大连干部学刊 2012年12期
关键词:冲突情绪

韩占元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 科社教研部,辽宁 大连 116013)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一方面社会在不断进步,另一方面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也在不断积累和暴露,并以社会矛盾的形式表现出来,集体上访、抗争性聚集、暴力冲突、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因素。“利益矛盾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背景……但它真正的驱动力却在于情感”,[1]“集体行动……必须有情感的唤起”[2]才可能发生。在社会冲突中,往往非理性因素压倒理性因素,负向社会情绪压倒正向社会情绪,不满情绪弥散,怨恨严重,社会情绪趋于极端和暴戾,极易引发突发性、暴力性事件,因此探寻社会冲突中的负向社会情绪,有助于深化对社会稳定问题的认识,有助于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社会冲突中负向社会情绪的发展特点

(一)负向社会情绪根源于现实的结构性问题

社会情绪不是无源之水,它是主观世界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负向社会情绪根源于社会中的结构性失衡,特别是权力结构失衡,公共权力滥用,利益分配不公,社会保障不足,基本权利得不到尊重等深层次问题。一段时间以来,民生问题突出,看病难、看病贵、上学难、就业难、住房问题、养老问题、物价问题等,造成普通民众生存压力加大,缺乏安全感,烦躁焦虑,情绪不稳定。腐败现象严重,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屡屡暴露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事件颠覆了人们对精英阶层的看法,“仇官”、“仇富”心态蔓延,阶层形象被标签化、符号化,发展为阶层偏见,形成思维模式和心理定式,影响人们的理性思维和客观判断。

(二)负向情绪以切身感受储存在个体中,构成情绪的记忆

结构性问题是宏观的,往往是间接的作用于个体,直接作用于个体的是一个个具体的事件产生的具体情绪。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困扰整个社会,在下层社会尤其是农村地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广泛存在,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有些人不顾伦理放弃亲情,抛子舍女,遗弃父母;有些人铤而走险,用非法手段获取相关费用;也有些人不顾社会公义诬陷救助自己的路人。当贫困家庭倾家荡产培养大学生却就业无门时,当房屋拆迁、城市管理问题中遭遇直接的暴力压制时,当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长期被拖欠工资时,当遭遇严重伤害却被特权打击时,这些事件往往对当事人、对亲历者构成极大的情绪冲击,使其无助、羞耻、愤怒,如果问题未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这些负面情绪就作为记忆储存在个体的身体中,一旦条件具备就会迸发出来。

(三)诉求渠道受阻,“自助”通道不畅,阻塞负向情绪的新陈代谢

负向情绪产生后如果得不到积极有效的处理,轻则使个人消极沉沦,暴躁易怒,影响个人的生活和健康,重则诱发不良行为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因此负向情绪产生的下一个问题是如何消解负向情绪。

消解负向情绪的第一类通道是解决导致产生负向情绪的具体问题,通过社会矛盾调处的各种方式,如诉讼、调解、信访等,解决纠纷、平衡利益,恢复当事人的生活状态和情感状态。然而,社会矛盾的高发和法治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调解渠道的低效,使得各类社会矛盾在不断增加,负向社会情绪也就不断累积。

第二类消解通道是在当事人的“自助”下,以积极的情绪替代负向情绪。负向情绪并非都是消极的,如受到羞辱时发奋图强,有所成就,改变自生命运,通过更为积极的精神体验覆盖或者替代旧有的负向情绪。在当代,个人的“自助”除了个人的积极努力外,也需要社会提供基本的外在条件,一个是个人成长所需要的高质量教育,再就是有助于社会流动的公平公正的机会。而教育的不公平和就业的不公平将会使得低阶层的下一代很难向上流动,使社会不平等向下一代延续和发展,“穷二代”就是由此产生的。社会分层结构的固化阻滞了个人通过“自助”解决自身需求的通道,释放负向情绪的渠道,负向社会情绪在无望中走向高潮。

第三类消解通道是负向情绪的发泄。可以说,由于各种条件所限,任何社会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有些代价注定要被社会承担、个人所承受。首要问题是个人能够承担,这需要个人拥有较强的承受条件和社会保障。其次,这些负担在社会个体身上产生的负向情绪,需要一个发泄的渠道和方式,以缓解心理压力,转移社会情绪。在当前“刚性维稳”的形势下,很多自发的发泄方式被作为敌对因素对待,合法的发泄渠道被关闭。这三种渠道的无效或者低效就会导致负向情绪的新陈代谢失衡,推动负向社会情绪积蓄能量,走向爆发点。

(四)情绪的唤起和激发

社会冲突事件的诱发因素是直接作用于事件相关者的刺激因素,这些直接刺激因素在社会宏观背景下,使参与者产生强烈的心理反应,唤起以往所积累的负向社会情绪,激发并发展成群体性越轨行为。诱发因素必须能使参与者产生比较强烈的心理反应,才能唤起社会冲突事件。这些因素涉及基层群体生存的利益问题、权利问题,以及严重有违社会伦理道德、严重有违社会公正的行为等等。即使某一简单事件并不涉及上述问题,是否在信息传播中被解读为紧密关系到这些问题,也成为诱发社会冲突事件的关键。这类激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常见因素:

1.生存冲击。某些行为的进行在短时间内造成相关人的社会地位、生活状况的巨大变动,对其生存和生活构成冲击性影响。如企业改制问题,城市拆迁、农村征地问题,以及近年来经常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安全问题,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等,这些问题如引发当事人对生存问题的严重担忧,构成生存冲击,则极易诱发社会冲突事件。

2.道德冲击。国人道德优先的价值取向,使其对严重违反传统道德的事件异常敏感,比较常见的如非正常死亡,强奸等,尤其是涉及强势人群对弱势群体实施的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问题,极易引起公愤。道德冲击中最为突出的是社会精英的不道德行为,从古至今社会精英在百姓心中有着非常高的道德预期,一旦在事件关键节点上爆出某些社会精英特别是主管官员的严重不道德行为,会使民众心理严重失衡,乃至行为失控。

3.情感冲击。情感冲击是指相关方在与民众的互动中发生的严重对立行为,严重不尊重行为、非法暴力行为,主要有基层暴力执法、违法执法问题,“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管理中的有违人性、高压管理行为,故意拖欠工资等行为,这些行为一旦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比较大。

4.情绪叠加。很多社会冲突事件都是由一件小事最后发展为大事件,事件是在现场逐渐演变发展起来的,在这种情况下最初有一个刺激源,随着事件的发展新的刺激源不断出现,多个刺激源相互叠加,形成共振爆发出巨大的心理能量。这些刺激源很多是处置者的不当言行,过度反应,尤其是使用警力不当等等,这些行为使得现场民众感觉到的不是善意,而是恶意,结果只能是驱动事件走向恶化。

(五)社会信任危机助推了群体极化情绪的形成

信任是维护社会和谐的纽带,就社会关系而言,信任的存在与否,信任度的高低,决定了问题、冲突产生时,是趋向于恶化还是改善,烈度是升级还是减缓,“塔西佗陷阱”指出,“当一个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受到非议。”瓮安事件中关于李树芬一案,县与州公安局先后进行尸检后,确系自杀身亡。但是老百姓却不相信,反而听信谣言,认为警方是在包庇与当地官员有关系的凶犯。万州事件中民众由于认为政府方面在包庇凶犯,在不信任的驱动下,把政府维护秩序的行为解读为包庇行为,愤怒积累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对政府的不信任构成了谣言迅速传播的社会心理基础,并不断把政府的进一步正常行为解读为滥用权力、欺压百姓的“恶”势力嚣张行为,这些政府行为投射到民众中则激起了更为强烈的不满,双方在畸形的信息解读中走向暴力冲突。

基层政府最接近民众,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然而研究表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反,中国中央政府信任度高,基层政府信任度低。国人向来习惯在熟人社会中获取安全感,“关系 (包括血缘家族关系和社会交往关系)中所包容的双方之间的情感内涵,对中国人之间的信任具有明显和重要的影响作用”[3],基层政府信任度低是基层干群关系恶化的必然结果。民众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来源于日常的生活经历,一些基层政府主要官员严重脱离群众,政德不佳,滥用职权作威作福,肆意侵占百姓利益。基层政府权威尽失也就难以在社会冲突中有所作为,甚至“越为越乱”,维系社会秩序的权威丧失,使得矛盾冲突肆虐发生,社会矛盾进入“丛林状态”。

二、对负向社会情绪的认识和应对

(一)客观认识社会冲突及负向社会情绪的影响和功能

不可否认,极端负向情绪是威胁社会安全与和谐稳定的“火药桶”,但是更要看到负向社会情绪是社会发展和社会矛盾的“晴雨表”,它提示为政者关注社会承受能力和社会矛盾的走向,以便不断调整各方行为。另外,社会冲突有更多的积极意义,对此美国学者科塞有着独到的见解,他指出,社会系统往往为人们提供排泄敌对情绪和进攻性情绪的制度,即安全阀制度,“它通过允许行为的自由表达,而防止了敌意倾向的积累”[4]25-33,起到了维护关系的作用。而且认为冲突是整合器,“那种导致与对手发生冲突的行为,同时又使双方建立起一种过去未曾有过的关系或联系”,“冲突还是一个激发器,它激发新的规范、规则和制度的建立”[4]106-114。据此我们不难理解负向情绪的表达正是在释放社会压力,使其不至于积累致命性的杀伤力,同时社会冲突的发生也使得疏离的上下层之间发生关系,畅通渠道,表达诉求,改进规则和制度。

(二)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畅通民意诉求渠道

加强社会建设,增强社会保障,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特别是着力解决弱势群体的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热点问题,增强普通民众在社会转型期应对社会风险的基础,转化社会冲击的能力,这是消解负向社会情绪的治本之道。同时,要把负向社会情绪引入制度化通道,解决好、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强化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保证重大决策中的公共参与,畅通民意诉求渠道、矛盾调处通道,综合运用各种合法方式平衡各类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把负向社会情绪消解在萌芽阶段。另外,要为负向社会情绪的发泄留有适度的制度化空间,以不伤害他人,不损害社会为限,探索发泄的有效途径,使社会个体的怒气、怨恨以柔性的方式释放。

(三)培育社会信任,推动社会群体之间,特别是干群之间的良性互动,培育民众理性表达、依法维权的行为习惯

在政府工作中要切实密切与群众的关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加强信息公开,提升政府公信力。另外,要认识到理性表达、依法维权不但是个认识问题,而且是个行为问题,单方的说教和知识的补充并不能使得当事人在复杂的现实中保持克制,这就需要在现实中尤其是在具体的社会矛盾中,对立双方通过积极互动,增进了解,互相妥协,达成共识,通过一系列的具体行为来塑造理性表达、依法维权的行为习惯。

(四)掌握处理社会情绪的技能技巧

虽然社会冲突中都有其利益内核,但是忽视社会情绪必然会遭受惩罚,必须积极科学的应对社会情绪。首先,安抚重大社会情绪需要一个过程,“和解是一个漫长的转化过程而不是一个单独事件。说好听的话,感觉良好是远远不够的。和解要求我们面对过去的伤痛,倾听受到伤害的人的愤怒和怨恨,并且尽可能地帮助弥补已造成的一切伤害”。[5]其次,通过规则约束当事人的极端情绪,如谩骂、攻击等,或者通过转述、意译等技巧减低当事人情绪的攻击性,探求其情绪表达下的真实逻辑和诉求,并加以解决。再次,学会群众语言和掌握群众工作方法,切忌在冲突中滥用暴力手段,避重就轻,欺骗,打官腔等,这些行为只会激怒当事人。

[1]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J].社会学研究,2009(6).

[2]郭景萍.集体行动的情感逻辑 [J].河北学刊,2006(3).

[3]李伟民,梁玉成.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中国人信任的结构与特征[J].社会学研究,2002(3).

[4](美)刘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华夏出版社,1989.

[5]罗纳德·S·克雷比尔.冲突调解的技巧(上册)[M].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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