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平衡视角论域名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受理条件
2012-08-15郭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3期
文 / 郭伟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基于平衡视角论域名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受理条件
文 / 郭伟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案件,对于其受理条件,司法界、理论界尚有不同的意见。域名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受理条件的研究更很少有人涉及,从平衡诉讼资源与当事人诉权视角,基于域名确认不侵权案件的特殊性,试图构建其特殊的受理条件。
域名 确认不侵权 受理条件 平衡
一、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案件
(一)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案件定义、法律规定
1、定义
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定义而言,学理上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也称否定或消极的确认之诉,是指在权利人指控侵权却又迟迟不起诉时,允许被控侵权行为人通过请求法院确认其受指控的行为并不侵犯权利人权利的一种诉讼【1】。司法实践认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2】。
2、法律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各知识产权单行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仅有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十八条涉及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该条规定:“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权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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