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比较研究

2012-08-15石必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3期
关键词:能力

文 / 石必胜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比较研究

文 / 石必胜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专利审查和专利审判实务中的基础概念,实践中的很多争议都可以归结为对这个拟制的人的不同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认定是一个事实问题,欧洲专利局和美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精细界定的做法有利于正确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值得借鉴。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认定是一个法律问题,实质上隐含着对专利创造性标准的立场。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具备创造能力,各国的规定表面有较大区别,但在实践中却无根本差异,均认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一定程度的创造能力。

专利;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

一、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界定

(一)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拟制性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在具体案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识和能力的认定就成为创造性判断的关键之一。最早表述“普遍技术人员”的是Earle1.Earle v. Sawyer, 8 F. Cas. 254 (C.C.D. Mass. 1825).案的判决,但比较正式的定义是Hotchkiss案中的“熟练技术工”,其具备了“所有现有技术知识”。2.Hotchkiss v. Greenwood, 52 U.S. 248 (1851).190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Mast案中无效了涉案专利并适用了Hotchkiss案3.Mast, Foos, amp; Co. v. Stover Manufacturing Co., 177 U.S. 485, 493 (1900).中假设的“熟练技术工”标准,该标准假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各种设备,知晓各种事实,具备现有技术中的所有知识”。法院甚至将假设扩展到了专利权人,认为:“我们必须假定专利权人充分知晓在其面前的所有信息,无论客观上是否是如此。……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能力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培养观察能力
幽默是一种能力
培养观察能力
会“吵架”也是一种能力
大兴学习之风 提升履职能力
能力提升篇
你的换位思考能力如何
努力拓展无人机飞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