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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深入推进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2012-08-15刘玉德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财政监督 2012年14期
关键词:财政厅财政监督监督机构

■刘玉德/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深入推进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刘玉德/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财政监督是国家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财政职能作用发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推动源头治腐、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是财政监督职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基础保障。2012年3月,财政部在总结财政监督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以下简称 《办法》),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从而以法规的形式对财政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机构和职责、监督范围和职权、财政监督方式和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这必将显著加快推进我国财政监督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为此,在新形势下,我们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不断改进和加强财政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一、进一步推进地方财政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规范化

明确财政监督主体和财政监督对象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前提。《办法》在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对财政监督主体予以具体化,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并针对财政资金管理“终端”环节,首次明确乡镇财政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对于财政监督对象,《办法》明确,既包括财政部门自身财务收支行为,也包括财政管理的对象。为此,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理顺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逐步形成相互协调、紧密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并依法对乡镇财政所除法律明确规定的职责范围外的事项进行授权,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机构的监管优势,强化监管职责,实现对管辖范围内所有财政性资金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管,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近年来,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着眼推动财政监督工作创新发展,建立财政同步监督机制,实行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同为监督主体,财政业务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切实规范了财政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实现了管理中有监督,监督中有管理,以监督促管理,以管理促监督,管理和监督均融入于日常工作之中。

二、进一步推进地方财政监督机构和职责的规范化

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和职责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基础。财政监督机构是财政监督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办法》在明确财政监督主体的基础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认财政部门内设的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共同承担财政监督职责,突出强调了专职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作用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作用。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各自的监督职责,并要求其相互配合,共同协作。为此,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细化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之间的具体职责,严格落实职责分工,并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切实发挥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中的主导作用,着力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形成相互协调、紧密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近年来,黑龙江省财政厅在实行财政同步监督机制过程中,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出台了《省财政厅财政同步监督职责分工 (试行)》、《省财政厅各处室同步监督具体岗位职责分工 (试行)》、《黑龙江省财政同步监督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省财政厅财政同步监督工作问责办法 (试行)》,围绕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报等财政业务为主线,划分了各业务管理机构与专职监督机构的同步监督职责分工,使财政监督落实到处室、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什么样岗位就负什么样监督责任,为规范、有序推进财政监督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

三、进一步推进地方财政监督范围和权限的规范化

明确财政监督范围和权限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关键。《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应当对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依法实施监督,并为保障财政监督职责的履行规定了检查权、调阅权、复制权、证据保全权、查询单位银行账户权、纠正违法行为权、处理处罚结果公开权等权力。为此,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财政监督对象实施财政监督,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处理处罚情况进行公开,提升财政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在这方面,黑龙江省财政厅将财政业务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及所有财政资金全部纳入监督范围,财政资金运行到哪里,财政监督的触角就要延伸到哪里,既强调各业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制度约束和对预算单位的日常监督,又强化专职监督机构的审核权、参与权、检查权、处理处罚权和纠错权,实现对各业务管理机构资金分配管理的再监督,使财政监督范围和权限步入了规范化轨道。

四、进一步推进地方财政监督方式和程序的规范化

科学合理的财政监督方式方法和程序是财政监督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保障。《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采用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并明确实施监督应当遵守的有关程序。为此,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并继续通过财政监督法制化建设,对检查工作的各项程序、处理处罚的标准等做出明确规定,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近年来,黑龙江省财政厅充分利用业务管理机构直接管理资金和专职监督机构参与预算编审及监督预算执行的便利条件,建立健全“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文书、统一程序、统一处理”的监督工作机制,努力做到财政监督全员参加、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坚持监督与日常管理同步,监督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报同步,监督与资金流向、流程和使用结果同步,使财政监督真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切实提升了财政监督方式和程序的规范化水平。在今后的财政监督工作中,将更加注重改进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严格规范程序,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树立“精品”意识,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高质量的财政检查报告,并充分利用监督成果改进和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增强财政监督的计划性、前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进一步推进地方财政监督基础工作的规范化

基础管理工作是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基石,直接影响业务工作的持续性和效率。《办法》规定,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财政监督人员基本要求,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此,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金财工程”的应用支撑平台,通过建立财政监督信息库,开发应用财政监督监控软件等举措,不断建立健全实时动态的网络监控预警机制,及时发现、纠正财政运行偏差,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并要借鉴先进做法,主动作为,通过增加编制、升格机构、高配干部、提升素质,多管齐下,进一步增强财政监督机构力量,以适应新形势对财政监督机构和人员提出的更高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将在加强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基础上,借助“金财工程”,大力推进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覆盖所有财政资金的“三横一纵”监督网络系统模式。从横向上,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各自负责对本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报及资金使用结果的监督,确保横向到边;从纵向上,建立完善上下联动的监督工作机制,对财政重点资金和监管项目进行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形成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之间上下互动、协调配合、紧密衔接的立体监管体系,确保纵向到底。同时,引进和推广使用财政监督检查软件,进一步夯实财政监督基础,实现对预算资金的同步监督,不断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整体效能。

编者按:《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理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对于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期论坛特邀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玉德,围绕如何全面贯彻落实《办法》、深入推进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提出对策建议,旨在为各地财政监督部门学习、把握《办法》提供有益借鉴。

(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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