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亚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研究
2012-08-15姚莹,焦杨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区域
姚 莹,焦 杨
(1.吉林大学 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2.中国工商银行 吉林省分行, 吉林 长春 130000)
东北亚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研究
姚 莹1,焦 杨2
(1.吉林大学 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2.中国工商银行 吉林省分行, 吉林 长春 130000)
东北亚区域内各国面临着共同的能源问题,无法独自解决,因此建立东北亚能源合作组织是符合区域内各国根本利益和现实需要的最优选择。东北亚能源合作的法律制度涉及该组织的宗旨与原则、组织结构、法律地位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目前建立东北亚能源合作组织还存在很多现实障碍,其真正建成尚需时日。中国应转变观念,积极参与东北亚能源合作组织的建立。
东北亚;东北亚能源合作;能源合作组织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活与从事生产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①对于一国的经济、政治和军事有着全面而深刻的影响。东北亚地区是当今与美国、欧盟并列的世界三大能源市场之一,东北亚地区经济的高速增长必然扩大区域内各国对能源的需求,因此,目前各国都面临严峻的能源安全问题。尤其是作为能源消费与进口大国的东北亚核心国家——中日韩三国,在能源问题上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冲突和激烈的竞争,进而可能危及东北亚地区的稳定与发展。与此同时,东北亚国家在能源领域又存在着广泛的共同利益与比较强烈的合作意愿,因此有进行深入合作的现实需要与可能。以合作代替竞争,实现多边共赢是经济全球化的内在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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