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校教师实行弹性退休制的几点思考
2012-08-15袁可可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2年3期
袁可可,周 敏
(重庆邮电大学 a.离退休处,b.人事处,重庆 400065)
关于对高校教师实行弹性退休制的几点思考
袁可可,周 敏
(重庆邮电大学 a.离退休处,b.人事处,重庆 400065)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均寿命的不断增加,新中国成立时制定的退休年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本研究从高校教师职员特点和退休制度现状出发,在分析我国高校教师现行退休制度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提出对高校教师实行弹性退休制的建议。
高校教师;弹性退休
一、弹性退休制的内涵及高校教师的职业特点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劳动者劳动义务,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界限。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不分干部还是工人),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对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又放宽5年期限。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建国以来,我国多次进行教育体制改革、教育学制改革、教育课程改革,但从来没有进行过教师退休年龄制度的改革。
弹性退休制是相对于目前到点退休的强制性退休制度而提出的,指在现有法定退休年龄可变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到劳动者自身身体状况的特殊性,从退休年龄弹性化角度给予面临即将退休的劳动者充分的选择权,使劳动者有选择退出或继续留在劳动力市场的弹性空间,当劳动者本人感到自身状况理想时,可以由其自己选择继续在职工作,从而延长其退休年龄,延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反之则选择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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