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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模式的完善

2012-08-15谭可,林欣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2年1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机制

谭 可,林 欣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 401147)

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模式已经基本建立,但实践中该模式的运行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结合现实情况,本文将从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线索管理、侦查组织指挥、侦查协作、侦查保障、监督制约等方面分析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地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一、现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必须承认,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侦查机构设置、工作机制运行、配套管理等方面仍然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侦查指挥中心的职能定位、侦查协作、侦查资源统一调配保障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改革、完善。

(一)职务犯罪初查权、侦查权多头配置

侦查权、初查权多头配置,导致了侦查力量分散,侦查效率降低。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指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职务犯罪和职务犯罪人,享有的依照法律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权力[1]。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必须由法定机关行使,其他机关无权行使。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分配机制属于分散型。检察机关是承担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主要机构,而具体侦查职责在检察机关内部又细分由不同的部门担负:除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外,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也分担了部分初查或侦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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