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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金资产债务重组流转税会计及纳税处理分析

2012-08-15重庆工商职业学院重庆教育学院母丹

财会通讯 2012年22期
关键词:销售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戴 锋 重庆教育学院 母丹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指出,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在以非现金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中,债务人可以用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来清偿债务。当债务人用存货方式和固定资产中的动产来清偿债务时,存货和动产会视同于销售,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当纳税人以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来清偿债务时,会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如果用来清偿债务的存货属于应税消费品,则会产生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所以用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通常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及其他附加税费的纳税义务。因此如何对这些税费进行会计和纳税处理,除了按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相应规范外还必须遵循税法的相关规定。

一、存货清偿债务的流转税处理

对于债务人来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用库存商品等存货来清偿债务,属于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产品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缴纳增值税。如果用于清偿债务的库存商品属于自产应税消费品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需缴纳消费税。由于是视同销售,在进行会计收入确认时应该以债务重组双方确认的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税务处理时应注意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此时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顺序来确定:(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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