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的行为特点与立法规制
2012-08-15全晓丽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0期
全晓丽
(吉林警察学院治安系,吉林长春,130117)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6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柏林乡王家山村在抗震救灾物资发放中,村负责人焦高社、杜四宝、杜让有私自将1800斤“三无”(“三无”是指按政策发放给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的赡养或抚养人的灾民)面粉变卖,将所得款1700元除该村开支招待费700元外,剩余一千元三人私分。①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8-10-22/110416502987.shtml,2012年8月19日访问。
2008年8月27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审计报告时说,2005年至2006年,13个省(区)共筹集救灾资金167.57亿元,其中60%是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从审计调查情况看,救灾资金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将2.58亿元救灾资金用于弥补行政经费、建设办公楼等方面。②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5/7744674.html,2012年8月19日访问。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我国行政机关在自然灾害救助上存在诸多不足,而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规范行政机关的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对于保障受灾居民的基本生存,稳定社会秩序、恢复社会生产意义重大。因此从立法规制入手,就如何规制自然灾害救助行为的合法运作进行探讨。
二、自然灾害救助的行为特点
自然灾害救助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给付中的保障性行政给付行为,但这种行政行为又与最低生活保障、收容救助等保障性行政给付行为有所不同。行政主体的自然灾害救助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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