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推理的三个逻辑支点
2012-08-15印大双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0期
印大双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法律推理常处于一个由外部推理和内部推理织就的复杂网络中,法律推理作为一种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必须以法律事实为逻辑起点、以法律规范为准则、以法律价值为衡平,使法律推理具备客观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法律事实认定、法律规范识别、法律价值论证是一个系统化的进程,价值原则始终作为主线贯串其中,不仅制约着推理体系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联,而且事关法律方法的活力与法治技术的发展。法律推理体系重心应定位于对案件事实认定、对法律规范选择以及在合法性与合理性张力下对法律价值的追寻。
一、法律事实认定
法律领域规范层面和事实层面之间存在着某种结构上的对应性,居于规范层面的法律规范前件、法律规范后件和居于事实层面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间也存在着某种结构上的对应性。这种对应性是由法律本身的规范性所决定的,规范层面不同于事实层面,法律规范前件不同于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后件也不同于法律关系。最大程度的实现法律与公平正义的联结、法律语言表述的清晰明确、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严谨缜密以及法律内容空缺的最大化填充。在表明法律规范的结构由法定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构成之后,魏德士强调了在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之间的“链接”的重要性,指出法官的活动就是“将有争议的某个事实涵摄(归纳、吸纳)到事实构成之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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