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吉林省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困境及改革措施
2012-08-15宋慧宇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0期
宋慧宇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33)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是上世纪80年代之初为了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弥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数量较少,出现在广东、福建等乡镇企业较多、商品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区,以满足基层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但是,随着律师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存在和发展的政策基础出现动摇,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开始整顿和出现萎缩。目前,关于基层法律服务组织进一步的改革方案尚未明确,导致吉林省基层法律服务实践中问题丛生、管理工作困难重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自身实际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改革措施、保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顺畅进行十分必要。
一、当前吉林省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问题和困境
吉林省基层法律服务在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农村三十年后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境,在具有相似性的同时又有自身区域性的特征。
(一)改革政策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基层法律服务所性质不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政策在十几年间经历了数次变化。从法律依据上讲,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最初的性质不清,到事业单位、两所合一的模式,再到后来改制为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法律中介组织,性质从公到私,从国家工作人员到独立的市场主体。但由于政策变动频繁,最终的脱钩改制进行的并不彻底,导致实践中做法并不统一,时至今日很多省份在改革过程中保留了事业单位、独立合伙制(完全独立或合属办公)两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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