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耻感文化与人的全面发展
2012-08-15王鹏飞胡凤雏陈晓杰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0期
王鹏飞,胡凤雏,陈晓杰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22)
一、耻感文化的内涵
中华民族的文明是具有着浓厚耻感意识的文化类型,这种耻感意识是基于一定的是非观、善恶观、荣辱观而产生的一种自觉的求荣免辱之心,是人们珍惜、维护自身尊严而产生的一种道德情感和价值意识。一般而言,我国的传统文化就是一种伦理性的文化,尤其是对我国产生深远影响的儒家文化,就更是一种伦理性文化了。或者,更具体的说,在一定程度上,中国儒家传统荣辱观就是以耻感文化呈现在世人面前的。
耻感文化,是美国人类学家露丝·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一书中最先提出来的,她认为耻感文化就是“公认的道德标准借助于外部强制力来发展人的良心社会”。换言之,耻感文化是人们因自觉地求荣避辱的道德情感和价值意识而形成的一种道德理念和文化形态,它是人们因经历和体验到了人性和基本价值被亵渎后,在人格深处产生的一种自我谴责和自我升华意识而形成的道德精神文化传统。由此可以看出,耻感文化是行为主体的一种积极的道德情感文化,它的存在是以普遍的社会价值观念和基本的道德操守为前提的。
笔者认为,耻感文化是一种积极的道德情感文化。耻感文化的提出是与西方的罪感文化相对应的,它是海内外学者针对我们的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东方文化的一种概括。
二、耻感文化的功能
马克思认为文化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即人的智慧和实践创造能力在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的对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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