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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发展与法治的统一内涵

2012-08-15方林莉方章东

关键词:科学法律发展

方林莉,方章东

(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合肥,230036)

科学发展观是党领导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不仅继承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优秀理论与成果,而且随着国情、现实的变化不断发展、推进与创新,是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指导方针,更是全国各族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可见,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具有内在的、必然的、根本的联系,两者相辅相成。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法治建设才能有所成就;也只有将科学发展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法规,才能得到更好的落实。

一、人是科学发展观和法治的指向客体

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世界观、方法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法治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两者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和保障作用。剖析两者本身,笔者发现科学发展观和法治的对象都指向主体的人,都强调以人为本。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1]科学发展是为了人的发展,发展最终为了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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